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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创立于1994年,组织分佈于世界三大洋六大洲,会员皆为华人工商妇女菁英。 == 协会简介 == 本会创立于1994年,组织分佈于世界三大洋六大洲,会员皆为华人工商妇女菁英。成立迄今共有75个分会,其缘起与组织历史沿革如下:<br> * 1994年6月19日,本会创会理事长周文玑女士(前明星花露水董事长)于美国旧金山创立「世界中华工商妇女企管协会」,期盼结合全球工商妇女之智慧,强化国际资讯交流, 促进工商经济发展,并协助政府推动国民外交。 * 1996年10月2日柯杜瑞琴女士接任世界中华工商妇女企管协会第二届理事长,并以『智慧领导、优质传承、欢喜奉献、以爱相随』为核心理念。 * 1997年11月19日更名为「世界华人工商妇女企管协会」,向内政部申请报备登记通过,成为唯一由台湾发展至全球之国际工商妇女社团组织,并以「心怀世界、掌握脉动、建立网络、发展经贸」为本会宗旨。 * 1998年11月,本会名称与会徽正式通过经济部中央标准局注册及专用权。同年并在美国华盛顿D.C.注册,正式规范会员体使用本会名称与会徽的权利与义务。 * 1999年休士顿市长李,布朗颁订每年5月1日为「世界华人工商妇女企管协会日」之荣誉证书予本会。 * 2000年10月20日,柯杜瑞琴女士创立「中华民国华商妇女企管协会」,并加入世华为团体会员。 * 2001年2月本会组织发展遍佈全球三大洋五大洲,遂向内政部正式登记补件后为国际妇女社团组织。柯杜瑞琴女士连任「世界华人工商妇女企管协会」第四届理事长,并敦聘辜严倬云女士为荣誉顾问。 * 2001年10月柯杜瑞琴理事长创办『华冠奖』选拔颁奖活动,每三年遴选十位世界十大杰出华商妇女华冠奖得主。 * 2003年南非内政部部长布德莱齐访台,本会安排布德莱齐部长经贸演说,透过交流增进两国友邦情谊,促成核准国人赴南非落地免签証之福祉。 * 1996~2004年柯杜瑞琴总会长八年任期中成立彰化县工商、台南县工商、奥地利分会、大华府分会、北德州分会、巴西分会、巴拉圭分会、阿根廷分会、义大利分会、中华民国华商妇女企管协会、日本分会、南非分会、英国分会、泰国分会、夏威夷分会「复会」、澳洲分会。 * 2004年10月第五届林廖玉总会长,为符合国际性社团的性质,同年将本会『理事长』职称更名为『总会长』。任期中成立美中分会。 * 2007年10月第六届黄淑慧总会长,以『学习成长、经验交流、资源共享、拔擢领袖、国民外交』为会务发展目标,凝聚全球华商姐妹情谊。2008年成立「华冠学苑」研习营,强化工商妇女菁英之经济竞争力,并营造世华为学习型社团组织。任期中成立台北一分会、台北二分会。 * 2010年10月第七届施郭凤珠总会长,为扩展会务组织,积极辅导新分会成立,建构更为稳固的发展基础。任期中成立北德州分会「复会」、亚利桑那分会、纽西兰分会、大台中分会、北加州分会、拉斯维加斯分会、大台南分会、大高雄分会、芝加哥分会、温哥华分会、新加坡分会、模里西斯分会。 * 2013年 10月第八届陈上春总会长,以『凝聚、学习、成长、互惠、分享、互荣』为核心价值,创造全球世华版图。任期中成立大桃园分会、阿根廷分会「复会」、新北市分会、台北市华星分会、台中市华凤分会、越南分会、新竹分会。 * 2016年 10月第九届黎淑瑛总会长,『谦卑学习、感恩奉献、经贸交流、宏观视野』为核心价值,进入主流社会提升国际地位。任期中成立大纽约分会、巴尔的摩分会、新山分会、吉隆坡分会、蒙特娄分会、纽泽西分会「复会」、亚特兰大分会、日本关西分会、基隆市分会、柬埔寨金边分会、槟城分会、维也纳分会。 * 2018年10月第十届刘琍绮总会长,本著发扬「心怀世界、掌握脉动、建立网络、发展经贸」宗旨精神,戮力经营世华会务,至今已陆续成立大洛杉矶分会、桃园市分会、犹他州分会、基督城分会、花莲分会、南投分会、宜兰分会、嘉义分会、华艺分会等,迄今世华全球共有74个分会。 * 2019年开启发行电子月刊,创办世华CEO书院,美国国会山庄扣门拓展国民外交,创新举办「世华传爱-翁倩玉爱的奉献慈善音乐会」。 * 2019年第十届刘琍绮总会长完成世华基业大事,建购完成「世华总会会馆」为世华永续发展的基业,并于2020年1月16日举行乔迁剪綵大典。 * 2020年新冠病毒席捲全球,世华总会因应各国防疫措施,举行跨国视讯会议、启动数位资讯科技、建立全球会员商机交流平台。 * 2020年10月由陈阡蕙女士接任第十一届总会长,本著「初心不改·啓宏愿」一贯作风,落实世华的核心价值「心怀世界、掌握脉动、建立网络、发展经贸」,戮力经纬耕耘,早日实现世华「梅开百朵」的荣景。 == 本会会徽象徵 == # 本会会徽象徵『世界华人工商妇女企管协会』凝聚全球华商妇女菁英的意义、使命与宗旨。 # 球体中间五个英文字母『GFCBW』为本会英文全名『Global Federation of Chinese Business Women』的缩写。 # 梅花的五瓣花冠代表华商妇女遍佈全球五大洲。以梅花围绕在圆球体周围,象徵我华商妇女以宏观视野立足台湾、心怀世界、凝聚共识。 # 圆球体上交叉的经纬线代表建立全球网络、传递资讯、促进商机交流。 # 会徽全貌不仅呈现本会立足寰宇、掌握脉动的格局,更象徵全球华商姐妹光芒四射、希望无穷的愿景。 == 协会章程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世界华人工商妇女企管协会」(简称「世华总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LOBAL FEDERATION OF CHINESE BUSINESS WOMEN」(简称「GFCBW」)。<br> 第二条 本会会徽为:<br>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中华民国台湾。<br> 第四条 本会由全球华人工商妇女社团及分会所组成,为依法设立之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心怀世界、掌握脉动、建立网络、发展经贸」为宗旨。<br> 第五条 本会任务如下:<br> # 团结全球华商妇女心怀世界、凝聚共识、贡献才智,关照地球每个角落。 # 透过世华组织平台积极建立人际网络、掌握脉动、经验交流、资源共享。 # 因应时代快速变动,主动汲取新知,培养华商妇女领导统御及管理能力。 # 提昇华商妇女在全球的经济竞争力,并促进各国对华商妇女权益之保障。 # 协助推动国民外交,增进国际文化及商机交流,积极发展国际经贸合作。 第六条 本会对所属会员体应予辅导、监督及管理。<br> 第七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分别为侨务委员会、经济部及外交部,并受各该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br> === 第二章 会员 ===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下列四种:<br> # 分会:由本会辅导授证成立之国内及海外分会。 # 团体会员:世界各地(含台湾)会务运作正常之华商妇女团体。认同本会宗旨,经国际理监事会议通过,得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 荣誉会员:历届华冠奖主。 # 永久会员:历届总会长。 第九条 凡认同本会宗旨与任务,支持中华民国(台湾)政府之全球各地之华商妇女团体,愿遵守本会章程规定,善尽会员职责,履行会费缴纳及相关义务者,均得申请成为本会会员体。<br> 第十条 会员体申请入会规定如下:<br> # 各地分会申请加入本会,须依「分会成立办法」办理。 # 团体会员,须依「团体会员申请办法」提出申请。第一款及第二款会员体入会申请,须经国际理事会审核通过,并依章程规定授证。第一款分会之设立,除章程及细则另有规定或违反分会所在地之法令者外,同一(州、区)或院辖市得成立一个以上之分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之权利如下:<br> # 发言权、表决权及提案权。 # 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 参加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 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之义务如下:<br> # 遵守本会章程、决议。 # 执行本会交办之事项。 #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经国际理事会之决议,并提报会员大会予以解除会籍:<br> # 违反本会宗旨、破坏本会名誉。 # 不履行本会规定之义务 # 欠缴会费一年以上。 # 丧失本会所属分会个人会员者。 ===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 第十四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际理事会代行其职权;国际监事会为监察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会员体推派20名代表及当然代表组成之。本会国际理监事为当然代表。<br> 第十五条 本会设国际理事会,由国际理事九十五人组成之。国际理事由完成缴费之各会员体推荐,每会员体得推派『国际理事』一人以上,如仍有不足额,由选举事务委员会提出参考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当选之。<br> 第十六条 本会设国际监事会,由国际监事三十一人组成之。国际监事,由已完成缴费之各会员体推荐,如仍有不足额,由选务委员会提出参考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当选之。<br> 第十七条 国际理事、国际监事,均为义务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由选举事务委员会提出参考名单,经会员大会通过当选之。<br> 第十八条 本会设国际常务理事会,由国际理事中遴选三十一人组成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br> 第十九条 本会设国际常务监事会,由国际监事中遴选十一人(含监事长)组成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br> 第二十条 本会设总会长一人、第一副总会长一人、副总会长五人,均为国际常务理事。总会长、第一副总会长任期二年,不得连任。第一副总会长为当然下届总会长人选,监事长、副总会长连选得连任一次,第一副总会长不受此限制。<br>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下列荣誉职:<br> # 本会原始创会人为周文玑女士。 # 本会创会总会长为柯杜瑞琴女士。 # 本会荣誉总会长为施郭凤珠女士。 # 荣誉总会长:总会长卸任后,若获聘总统府国策顾问、资政,经国际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得聘为本会荣誉总会长。 # 名誉总会长:卸任总会长,经国际理监事联席会通过,得聘为本会名誉总会长。 # 国际谘询委员:卸任副总会长、国际监事长、曾任两届国际常务理监事及全期之执行长,经国际理监事会通过,得聘为本会国际谘询委员。 # 名誉常务理事:华冠奖得主。 # 国际事务顾问:由总会长推荐社会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或各专业领域杰出人士担任。 # 国际谘询委员、名誉常务理事均为当然国际常务理事。 # 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荣誉职职务捐,由国际理事会决议订定,未缴职务捐者丧失受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总会长得推荐社会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或各专业领域杰出人士,担任荣誉国际事务顾问若干人,经国际理监事联席会通过敦聘之。可列席本会各项会议,任期与当届总会长相同。<br>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执行长一人、财务长一人、国际秘书长一人、资讯长一人;副执行长、副财务长、副资讯长各若干人,由总会长提名,经国际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承总会长之命处理本会会务。前项会职干部,均为无给职,其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另定之。总会会职干部与总会长任期相同。<br>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置:华冠奖选拔委员会、牵手奖筹备委员会、华冠奖得主联谊委员会、历届会长联谊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长期发展委员会、选举事务委员会、法规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常设委员会,其馀可视会务需要增减各特设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会长自正常运作之所属分会会员中提请国际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br>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选举事务委员会。总会长任期届满前一年由总会长、创会总会长、荣誉总会长、名誉总会长、监事长、副总会长等九至十一人组成选举事务委员会。选举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前任总会长担任;选举事务委员会当协助下届总会长,遴选、协调国际理监事人选参考名单,经国际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br> === 第四章 职权 ===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br> # 制定并修改章程。 # 审议国际理事会及国际监事会之会务报告及财务预决算。 # 检讨上次会议之决议及执行情形 # 讨论并决定有关会员权利及义务之事项。 # 决定下次会议之承办分会及地点。 # 选举及罢免国际理事、国际监事。 第二十七条 国际理事会之职权如下:<br> # 执行本会章程所规定之义务及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 议决总会长所提之人事聘任案。 # 审查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工作计画。 # 追认国际常务理事会之决议。 # 新会员体入会之审核与除名。 # 执行监事会移请处理之事项。 #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际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八条 国际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br> # 规划会务发展。 # 执行国际理事会议决事项,及依章程协助总会长推展会务。 第二十九条 总会长之职权如下:<br> #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会务。 # 召集并主持各项会议。 第三十条 副总会长职权如下<br> # 第一副总会长协助总会长处理各区会务,总会长因故不克执行职务时,为当然代理人。 # 副总会长依会务需要协助总会长处理会务,并分别辅导世界各国各所属会员体会务。 第三十一条 国际监事会之职权如下:<br> # 监察本会会务之进行。 # 稽核本会之财务。 # 监察会员体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国际常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br> # 执行国际监事会议决议。 #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 第五章 会议 ===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总会长召集之,必要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国际理事联署请求,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br>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国际理、监事会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二次。国际常务理、监事会,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四次,其中二次与国际理监事会议合併召开。<br> 第三十五条 国际理监事联席会议或国际常务理监事联席会议,由总会长担任主席,总会长因故不克执行职务时,由第一副总会长为主席。第一副总会长不克执行职务时,由会议所在地副总会长择一担任主席。<br> 第三十六条 本会各项会议均须达法定人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其议决,应有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br> 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br> # 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 会员(体)之除名。 # 国际理事、监事之罢免。 # 财产之处分。 # 本会之解散。 # 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 第六章 经费 ===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除下列各款外,得依国际理事会决议,对外筹募经费:<br> # 会员体年度会费。 # 政府补助款项。 # 各项职务捐赠。 # 各界捐赠。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撤销时,所有剩馀财产,须依法处理,应归属公益法人团体或政府所有。<br> 第三十九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非经本会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世界华人工商妇女企管协会」及「GLOBAL FEDERATION OF CHINESE BUSINESS WOMEN」之名称或徽章为商号或商标,或使用于本会所授权外之任何其他用途。<br> 第 四十 条 本章程施行细则由国际理事会订定之。<br>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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