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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开发建设海南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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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方文件。1991年4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为了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积极参加海南开发建设的行为和弘扬慷慨捐赠、造福桑梓的精神,根据《海南省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奖励办法》的规定,作出《关于表彰开发建设海南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决定》。省政府决定授予24名投资总金额200万美元以上和8名捐赠总金额30万美元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李嘉城、叶汉南等“赤子楷模”称号;授予8名投资总金额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和7名捐赠总金额15万美元以上、30万美元以下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吴多福、刘迪龙等“赤子模范”称号;授予20名投资总金额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和53名捐赠总金额3万美元以上、15万美元以下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吴清茂、黄景明等“爱琼赤子”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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