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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业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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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当局在进口贸易方面保护本国进口商,限制、排斥外侨进口商的系列措施。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分别在1948年6月、1950年5月、1951年7月实施三项进口统制法。后一项法律还授权总统成立进口统制委员会并令其规定配给外汇的项目优先次序:规定所有进口商须将其进口商品的50%(1955年改为30%)平价留售菲律宾人零售商。二是配合进口统制,1949年12月9日,由菲中央银行实行外汇管制,规定凡购买外汇者必须领取执照,若非通过中央银行授权的代理银行,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外汇,借此对外侨进口商实行外汇配额歧视。三是直接实行进口商业菲化立法。上述1950年5月的进口统制法(共和国第426号法律),即规定只有菲公民或资本至少60%为菲公民拥有的机构,才能申请经营进口商业;1953年,菲政府更授权菲中央银行公布第44号通告(《进口外汇管制法则》),明确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只有菲、美公民才能申请为新进口商及享受分配进口应用外汇的权利。由于上述措施,华侨进口商的经营活动受到严厉限制。据菲中央银行的统计,华侨商人所获外汇配额,在实施外汇管制的12年(1949-1960)中持续下降,例如1957年只占12%,1958年占10%,1959年占7%,1960年稍多于5%;在菲进口总值中,华侨商人从1948年的40%,跌至1958年的仅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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