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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尼拉市加征百分之三零售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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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尼拉华侨商界为反对不合理加税而进行的“国民外交”。1968年12月,马尼拉市议会通过议案,规定任何一宗交易,其售值超过1比索者,须加征3%市税,且须将该项加征税额注明于货单上。零售商每3个月须将所加征之税款缴交市库官。违反本法者科200比索罚金及6个月以下监禁;如是外侨,关监期满驱逐出境。翌年1月2日,市长签署此案,使之成为马尼拉市6815号法律。法律实施后,商人深感不便,消费者则径到市外采购,致使市内零售业一落千丈。国际商会及菲律宾商会均向市政府交涉取消此法律而未果。菲华商联总会以该法对侨商影响最大而与市当局交涉,进行疏解。1969年6月15日,市议会同意撤销该案,市长于18日批准废除是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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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尼拉市加征百分之三零售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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