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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华人的营业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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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殖民地政府对华人(及其他亚非移民)实行的特殊的营业附加税。 1896年11月3日,马达加斯加殖民政府颁布关于亚洲移民事项的第84号法令,法令包括登记注册、交纳费用、分等级交纳营业税等规定法令。 法令规定凡从事某种职业和经商者须交纳营业附加税:一二类营业许可证的持有者须纳税50法郎;三四类许可证的持有者须纳税25法郎。 1897年7月26日,政府颁发第829号法令:将特类和一类营业许可证的附加税加到1000法郎;二三类提高到400法郎,四类提高到100法郎。 1898年12月,政府又一次改变亚洲人所交纳的营业附加税所包括的范围。 法令规定,一、二、三类许可证持有者交纳1000法郎;四、五类交纳400法郎;六类交纳200法郎;从法国商人那里批发的零售商交纳100法郎。 1923年10月24日的法令进一步规定,固定税(DroitFixe)每人每年仍为25法郎,商业牌照附加税增至一、二等1600法郎,三等1200法郎,四、五等750法郎,六等250法郎。1932年11月19日,马达加斯加政府又将固定税增至200法郎,商业牌照附加税特等定为3000法郎,一、二等2000法郎,三等1500法郎,四等1000法郎。 1945年12月1日修正固定税增至300法郎,商业牌照附加税特等4500法郎,一、二等3000法郎,三等2500法郎,四等1500法郎。这种固定税和商业牌照附加税,只对亚洲及非洲各民族征收。 二战后,在当地华人和中国领事馆的力争下,这些法令终于得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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