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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关于美国华人黄金德(Wong Kim Ark,1873-?)国籍问题的诉讼案件。黄金德于1873年生于美国旧金山。其父母原籍广东台山,后侨居美国旧金山从事杂货生意,1890年回中国。同年,黄金德回家乡完婚,不久因出生于美国而获准重返出生地。1894年他又短期回中国,但1895年重返美国时,美国移民局却依据美国一八八二年排华法,以他非美国公民为理由而禁止入境,并予以拘捕。黄金德上诉美国最高法院,申辩说他虽然是中国人的后裔,但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之修订条款,他属美国公民,有权入境。经过辩论,美国最高法院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之修订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黄金德胜诉。判决书云:“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从属美国管辖者,均属美国公民和他们定居的州的公民。”与此同时,共有17项类似案件援例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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