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中华通惠总局: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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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中华通惠总局(SOCIEDAD CENTRAL DE BENEFICENCIA CHINA ,TON HUY CHONG KOC)是秘鲁华侨的全国性总机构。1884年开始筹建,1886年正式成立。创始人为清廷驻秘鲁公使郑藻如。取名通惠总局,意在“通商惠工”。
前期筹备
秘鲁中华通惠总局宗旨是:总理秘鲁华侨的慈善公益事业,加强华侨相互扶助,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维护华侨权益。敬告光绪十年(1884年),清朝政府派出光禄卿郑藻如(香山人)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三国。郑藻如于当年6月抵达秘鲁,大力维护被歧视、侵犯的华侨权益。他发现散居在秘的华侨近六七万人而无一统一组织,亦无具有规模的慈善机构,遂建议组织中华通惠总局。“通惠”之意是通商惠工。华侨反映热烈积极参加并踊跃资助,至1886年春天筹得款项3万余梳(秘币名称),购下爱育街811号为会址。同年由郑藻如通过外交途径获得秘鲁政府批难成立。
发展历程
该局曾于清末年间(约1909年)筹捐大宗款项,遣送贫老华侨回国,在广州市设立秘鲁华侨安集所,收容归国老华侨,并购置产业,以增收益。1889年对会所进行第一次重建;1957年总局举行全体华人代表大会,同意第二次重建总局。并成立以常务理事叶静宇为首的15人筹建委员会;1959年10月10日举行4层会所大厦开幕典礼,由秘鲁总统巴拉那亲自主持剪彩。
1921年发起组织筹贺秘鲁百年庆典委员会,侨胞们踊跃捐输,在利马大公园建大喷水池一座及大理石纪念像和钢质纪念像两座,作为贺礼。1935年1月,为庆祝利马建埠400周年,以秘鲁华侨名义在利马共和公园树立有关秘鲁历史铜像3座。这些举措提高了华人在当地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加强了侨社和秘鲁社会之间的联系。
1925年总局筹集侨资创办中华学校,初租南海会馆为校址,翌年迁移至通惠总局前楼,校务逐年改善。
1937年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该局组织对日宣传筹饷会,并在秘鲁各埠设立分会,领导侨胞输财(共捐款100多万美元)支持祖国抗战。
该局初期组织为董事制,1947年起改为理监事制。总局致力维护侨益,近几十年来,坚持开设免费诊所,为贫老华侨和华人服务;每年慰问老人院的老华侨;为新移居的华侨举办西班牙语补习班;举办医学讲座等公益事业。该会对秘鲁经济的发展贡献良多,1982年秘鲁北部大水灾,总局在短时间内筹得灾款2800万索尔,受到秘鲁政府与舆论界的好评。从1982年起,配合政府建立伤残儿童医疗和康复中心,连续4年进行4次全国性电视筹款将所得义款以全体秘鲁华人的名义交给筹款委员会。1986年9月举行成立100周年纪念庆典,编辑出版《秘鲁中华通惠总局成立100周年纪念特刊》。中国驻秘鲁大使杨迈出席庆祝活动,中国侨界武术气功代表团前往庆贺和表演。至1986年,总局在利马共有番禺、古冈州、中山、同升、鹤山、南三顺、龙冈亲义公所、观花埠秉正会等10个主要属会;在秘鲁北部、南部和中部则有华拉、华造、华冷架、加益地、毡乍、湾奴古、横佳玉中华会馆等20个属会。
秘鲁中华通惠总局第23届(2018-2020)理监事会成员
名誉顾问:沈根源
顾问:周建和 杨学良
名誉主席:萧孝权 周锐波
主席:梁顺 陈金伦 戴熯基
监事长:苏桂森
财政主任:冯锡荣
总协调:罗杰文
理监事:马健文、邓振棠、卢焰安、叶伟棠、甘龙彪、龙四强、刘灿辉、刘明慧、刘玩韶、刘茜芫、刘晓芳、刘超华、朱庆源、余丽嫦、李木养、李清棠、杨艺强、杨俊伟、陈伟业、罗锡钦、罗德顺、郑永鸿、段艺林、胡健文、贺建国、徐明敏、曹学宁、梁润添、萧瑞行、黄一页、黄小丹、黄启文、黄容添、黄振勤、温国荣、谢允亭、雷子明 (排名按笔划顺序)
秘鲁中华通惠总局组织章程
公元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
第二十届全侨代表大会第一次年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名称 地址 宗旨
第一款:
本局名称:中华通惠总局(西文译名:Sociedad Central de Beneficencia China “Ton Huy Chong Koc”).
第二款:
本局为自置产业,设于秘京巴路鲁街,门牌八零七、八一一、八一九、八二二号。并拥有中华三民联校所租地段,PROLONG LETICIA第三街地段,PABLO BERMUDEZ 177-501办公楼,广州市华侨安集所等不动产,本局所有自置产物业及所属一切物业(不动产)永远保留,不得变卖,不得按揭,确需必要时,得由全侨代表大会三份之二代表以上裁决之。
第三款:
本局宗旨是办理全体旅秘华侨各种福利事务:
- 提倡教育事业,弘扬中华文化,培育人才;
- 协助安置贫老无依无靠之华侨进住老人院安度晚年;
- 协助属下各会馆社团办理公益慈善事业;
- 参照法律,依法调解华侨中发生的纠纷事件;
- 协助华侨向我使领馆申请发给回国护照所需一切证件;
- 维护华侨享受侨居国一切正当利益;
- 协助使领馆保护华侨之生命财产,及办理上述各项所需手续;
- 提高华侨爱国爱乡精神,加强国民外交,增进友邦联系。
第二章 局员
第四款:
凡愿意遵守本局章程之旅秘华侨、华人、华裔团体,不分区域均可申请为局员。
第五款:
对新成立的会馆,如有申请加入总局,首先经应届理监事联席会议讨论,三分之二理监事投票通过,再呈全侨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成为本局属下会馆,参加总局一切组织活动。
- 自申请日起,经二年时间考察;
- 树立爱国、爱乡、爱侨胞,全心全意为侨胞服务的宗旨;
- 有合法注册文件;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 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 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 有两个会馆作为介绍。
第六款:
违反本局章程或不遵守本局决议案者,均不得享受本局各项之权利。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款:
本局设理事会及监事会。
8. 理事会的理事名额共三十名,其中由秘京中山、番禺、古冈州、同陞、花邑、鹤山、龙岗公所、隆镇隆善社与介休中华会馆各选一名(本会馆理事)为当然理事,这九名当然理事直接成为总局的理事。其余理事二十一名(候补理事五名); 9. 监事会的监事名额共七名(候补监事二名); 10. 财政主任一名(应是理监事成员); 11. 以上职位均由全侨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之。
第八款:
全侨代表大会为本局之最高权利机构,其职务如下:
- 检讨过去,策划未来;
- 选举本局之理监事及财政成员;
- 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局之章程;
- 检讨理监事工作;
- 审核理监事工作
- 审核与批准申请加入本局之新成立会馆。
第九款:
任期:
- 全侨代表大会以十一月份作为召开大会举行改选总局理监事与财政之期,每三年召开一次;
- 总局理监事以三年为一任,其中主席、监事长、财政主任最多只能连任一届(六年),但相隔一届后可继续参选;
- 每年一月份召开全侨代表大会一次年会,总结和检查理监事会过去一年来的工作,执行全侨代表大会决议,布置下一年总局的工作,并由各会馆提出新议案供大会讨论与表决。
第十款:
全侨代表大会代表,由秘京中山、番禺、古冈州、同陞、花邑、鹤山、龙岗公所、隆镇隆善社与介休中华会馆及各埠中华会馆为单位,各派一名代表共同组织而成。
第十一款:
每次召集全侨代表大会,须预先一个月登报及行文通知各会馆和各外埠中华会馆选派代表出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得开会。如必要时得由理监事会或半数以上侨团请求召集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二款:
选举理监事、财政成员办法:分初选、复选二阶段。
1. 初选:由秘京中山、番禺、古冈州、同陞、花邑、鹤山、龙岗公所、隆镇隆善社与介休中华会馆共九大侨团,推选其会馆理事为候选人(但不得跨会馆):
- 其中因中山、番禺、古冈州会馆会员人数众多,可提七名候选人;
- 其他会馆均提五名候选人,全部候选理事共五十一名;
- 各会馆推选候选监事三名,全部候选监事共二十七名;
- 各会馆推选候选财政一名,全部候选财政共九名;
- 代表大会根据各侨团选出的候选理事、监事及财政名单人数无误,先在报章公布。
2. 再由全侨代表大会举行复选(当然理事除外),选出理事二十一名,监事五名,财政主任一名,(财政应是从理监事成员中选出)。
3. 如各侨团侨胞中,有能力而热心为侨胞公益事业作贡献者,例如任期已届满的主席、监事长、财政,由理监事会建议以聘请为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协助总局各项工作。
第十三款:
被选者资格:凡属秘鲁华侨,
- 拥有正当职业;
- 身体健康;
- 为人公正严明无不良嗜好者;
根据上述各项,且是本会馆理监事应届成员,即可由会馆推举之为总局理监事候选人;经大会选出之理监事成员应切实负责积极为总局工作,但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总局理监事常会或主要活动者,包括当然理事在内,即作自动退出总局理监事会,由候选人继任之。
第十四款:
总局理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及财政主任,应参加全侨代表大会申诉及答辩,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其余各理监事及侨胞亦可列席会议,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四章 财政保管
第十五款:
- 财政主任保管一切收支款项及提款存款事务;
- 财政主任有权保留机动现款一万美元以备日常周转开支,其余款数应分多间银行户口存放,以避风险。
- 存款、提款由财政主任和总局三位主席共同签署方能生效,并接受总局监事长随时抽检(会同财政一起)银行存款。财政收支应由分工管核财政的主席批示;
- 每月总局收支帐目可在理监事会公布一次;
- 本局平时小数目繁琐之财政进支,总局内应设会计员(秘书)照理小数帐及日常事务,由总局理监事会聘任上;
- 本局之财政如有不忠职守,致侨胞利益受损者,理监事会联席会议追究其责任,提请全侨代表大会通过罢免之。
第五章 《秘华商报》
第十六款:
- 《秘华商报》注册是由中华通惠总局主办;
- 《秘华商报》财政每月收支情况,应呈报表给总局审核和监督;
- 《秘华商报》报社社长,应由总局在职理监事会主席或现职理监事担任。如果理监事会均无人胜任职位,则可通过理监事会行文另外聘请。
第十七款:
本章程经第二十届全侨代表大会第一次年会审核通过,如与章程有抵触者,应以本章程为准。
附注:
- 本章程是在二零零四年章程的基础上,通过第十九届全侨代表大会第二次年会,接受第二十届理监事会的修改章程筹委会小组之提议,综合各会馆代表的建议,进行表决各条作出修订通过的;
- 本章程经修、改、增、减的表决后,由第二十届理监事会(即2009年)开始执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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