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本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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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日本华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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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 (一) 07:12的版本

协会简介

历任会长

周玮生 2003年7月 – 2004年6月, 任福继 2004年7月 – 2005年6月, 吴智深 第三,四期会长 2005年7月 – 2009年6月, 陈玳珩 第五,六期会长 2009年7月 – 2013年6月, == 联合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名称)

本会的名称为“全日本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日文名称为“全日本華僑華人団体連合会”、英文名称为 “Union of Chinese Residing in Japan”(简称为 “UCRJ”)。

第2条(会址)

本会的会址设在日本国东京都。

第3条(性质)

本会是由在日本的华侨华人社团组成的联合体,是以促进在日华侨华人社团间的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任意社团。

第4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历代在日华侨华人的优良传统,加强在日华侨华人社团的相互联系,促进各地华侨华人的亲睦和交流;维护在日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在日华侨华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致力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中日两国在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发展。

第5条(活动)

基于上述宗旨,本会将在遵守中日两国法律的前提下,主要开展下列活动:

  1. 推动和开展华侨华人社团间及华侨华人社团与国内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2. 推动和促进华侨华人社团在各个领域开展中日友好交流与合作;
  3. 推动和支持在日华侨华人社团及个人兴办各项公益事业;
  4. 开展维护在日华侨华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支持各在日华侨华人社团开展独立的活动;
  6.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6条(分会)

本会在日本的县级地区或行政区域可设立1个分会。设立分会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会的分会应在名称中使用该分会所在地的地名,即“全日本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某某分会”。

第7条(名称的使用)

会长、副会长、理事等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的,均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会长、副会长、理事等应其他团体或个人邀请,以本会名义为该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做赞助单位的,均须事先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未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任何人不能做出承诺。
以本会名义做赞助或者赠送礼品的,本会原则上不提供相关费用。

第2章 会员

第8条(入会)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华侨华人社团(统称为“会员”),应承认本章程并具有一定规模或一定的影响,向本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入会。

第9条(会费)

本会向会员征收入会费和年会费,其金额及具体缴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10条(权利和义务)

会员有通过其所推荐的理事,在本会理事会行使表决权以及参加本会运营的权利,会员对本会的运营有建议权和知情权。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会员应及时足额地交纳会费。

第11条(会员资格的丧失)

1。会员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1. 提出退会申请时;
  2. 会员本身消失时;
  3. 事前无书面说明,且未征得理事会同意,且滞纳会费达一年以上时;
  4. 入会时所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经确认是虚假材料时;
  5. 经本会理事会决议被除名时。

2。根据第1款(1)项提出退会的会员,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告知其他会员。因故退会的会员,如提出再入会申请的,重新办理入会手续后方可入会。 第12条(除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经出席(含授权委托,以下同)理事会会议理事(包括通过发送邮件方式或在互联网表决方式。以下同)的3分之2以上表决通过,可责令退会或予以除名。但作出决议前,应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 违反本章程;
  2. 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反本会宗旨的行为。

第13条(已缴纳资金或交付物品的处理)

会员被责令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经缴纳本会的会费及其他已交付本会的物品。

第3章 组织机构

第14条(理事会)

本会设置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本会运营方针及活动计划;
  2. 决定本会预决算;
  3. 修改章程;
  4. 选举和罢免会长;
  5. 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
  6. 其他有关本会的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理事会由会员推选的理事组成,任期为2年。

第15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会设置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及秘书长1名。
会长由理事会理事以互选的方式在理事中选任,任期2年,可连任一期。会长对外代表本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及主持本会的活动。当会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指定1名副会长代行其职责。如会长无故不履行职务或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而未指定副会长代理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可推举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之职。
本会的副会长由会长在理事中任免。任期2年,可以连任。
本会设秘书长,由会长在理事中任免,任期2年,可以连任。

第16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制订本会运营方针及活动计划;
  2. 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3. 制订本会预决算;
  4. 制定会规,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营;
  5. 执行其他理事会的决定。

第17条(理事)

会员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推选3名该社团的成员为本会的理事。担任副会长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增加推荐1名理事。
理事发生缺员时,会员应及时补选理事,补选理事的任期为前任理事的剩余任期。
任何一位理事,根据本人意愿,并征得所属社团同意,可以书面方式,辞去本会理事职务。

第18条(解职)

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秘书长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3分之1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动议,并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的3分之2以上决议通过,解除其职务。但作出决议前,应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 因本人工作或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
  2. 有违反职责或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不符合理事会成员身份的行为。

会长被解职的,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从副会长中提名会长候补人选,由理事会重新选举会长,新会长的任期是前任的剩余任期。
副会长、秘书长被解职的,由会长重新任命。
在理事被解职后,理事会应责令选派该理事的会员及时补选理事。该理事的任期,为前任理事的所剩任期。

第19条(理事行为规范)

理事如果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也不授权其他理事,并不履行理事义务的,视为自动辞去本会理事职务,由理事会告知会员。
理事以本会或本会理事会名义接受邀请、参加各界举办的重要活动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事先征求会长或秘书长的意见。

第20条(监事)

本会设置2名以上监事。
本会监事由会长与副会长协商,从会员中推选合适人选,经理事会认可,任期2年,可以连任。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监事的职责如下:

  1. 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2. 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第21条(会长顾问、会长助理)

根据本会开展工作的需要,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认可,本会可设置会长顾问、会长助理等职,协助会长工作。
担任会长顾问、会长助理者,经常务理事会邀请,可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长顾问、会长助理的任期,不超过当届理事会的任期。

第22条(职能部会)

理事会为实施本会的运营,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会或专项工作组。
职能部会及专项工作组的负责人选,由会长与副会长协商后任命。其任期为本届理事会之任期。
第23条(监察委员会)
为完善本会监督体制,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则,另行制定。

第4章 理事会运营

第24条(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但过3分之1以上的理事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时,会长应在2周内召集。
根据需要,会长可邀请职能部专项工作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25条(委托授权)

理事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弃权。弃权者不能对理事会决议和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第26条(表决权和表决方法)

理事会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的过半数赞成后通过。赞否票数相等时,由会长决定。
理事会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或在互联网进行表决,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赞成后通过决议。

第5章 会费和财务

第27条(经费)

本会经费包括:

  1. 会费(包括入会费和年会费);
  2. 社会赞助;
  3. 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1. 本会理事会等机构的各项活动支出;
  2. 开展各种国内外交流、合作活动支出;
  3. 经理事会认可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28条(财务年度)

本会的财会年度为每公历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理事会应在每一财会年度终了后的合理期间,向会员社团报告预算执行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6章 附则

第29条(附则)

本章程于2003年9月6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3分之1以上的理事提出动议,并拟定修改草案,并经过3分之2以上的理事赞成,同时3分之2以上的会员赞成表决通过。
本章程以中文本为正本,日文本为副本,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但作特别说明的除外。
本会的发起设立团体如下(顺不同):
「日本中華総商会」
「日本華人教授会議」
「中国留日同学会」
「北海道華僑華人聯合会」
「在日中国律師聯合会」
「在日中国科学技術者聯盟」
「全日本中国人博士協会」
「西日本新華僑華人聯合会」

第十一届理事会组织机构(2021年4月1日)

会长:贺乃和

咨询委员会
顾问(4人) 周玮生, 任福继, 吴智深, 陈玳珩
特别顾问(1人) 严浩
特邀顾问(9人) 张丽玲,朱建荣,王敏,东强,吴汝俊,唐亚明,曹德弼,庚欣,方永义

执行会长
何德伦 日本吉林同乡会
符明潮 日本海南总商会
高原龙一 日本山西总商会
林立 日本浙江总商会
常务副会长(10人)
陈天华 在日中国律师联合会
熊达云 日本华人教授会议
潘若卫 日本北京总商会
许 革 日本吉林同乡会
庄 旭 日本吉林总商会
吴启龙 日本福建经济文化促进会
唐启山 中部日本华侨华人联合会
刁 旭 日本川渝总商会
张书明 日本徽商协会
潘宏程 在日黑龙江省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协会
副会长(11人)
江 岩 中国留日同学会
陈秀姐 日本国际教育机构评议会
刘 震 长崎新华侨华人协会
郭 敏 日本华侨华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许势永 全日本中国朝鲜族联合会
陈 熹 中华总商会
高小飞 全日本华人书法家协会
田義之 北海道中国会
王丰明 日本江西总商会
王秀德 日本泉州商会
王金林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会
事务局(6人)
局长 劉真
副局长 鄭褚瑜,李艺
秘书 徐蓓蓓
网络管理 鄭褚瑜
干事 金喆,徐佳鋭
财务部 (3人)
部长 符明潮
部员 李艺, 徐蓓蓓
监 事 (2人)
郑林根,殷秋瑞

委员会
组织管理委员会 何德伦,高原龙一,陈天华
灾害应急委员会 贺乃和,林立,何德伦,高原龙一,潘宏程,张书明
华文教育委员会 林立,陈熹,陈亮
青年委员会 潘宏程,王金林,陈亮,王志刚,沈力,樱木翔,李昌明
妇女委员会 陈秀姐,郭敏,姜春姫
商务委员会 潘若卫,林立,庄旭,陈熹,王秀德
科学教育委员会 江岩,熊达云,刘迪,刘震,葛宗涛,陳秀姐,张书明
体育艺术委员会 郭敏,刁旭
文化艺术: 唐亚明,唐启山,高小飞
体育: 刁旭,许革,邓荻
对外联络委员会 高原龙一,许革
大型活动组委会 何德伦,符明潮,高原龙一,林立,潘宏程,潘若卫,郭敏,刘真
全华联艺术团:唐亚明,郭敏,朱满玲,奥萨卓玛,吉田健子,何慧群
会 务: 事务局全员,青年会全员
后勤宣传支援: 李昌明,罗宇锋,李振溪,符旻
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40人)
刘迪 在日黑龙江省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协会
李振溪 日本天津同乡会
冯海军 日本黑龙江总商会
陈亮 日本中国留学生交流会
荣迪 日本山东总商会
邓荻 日本重庆同乡会
朴文杰 日本中华总商会
杨泉 日本川渝总商会
宋启海 日本辽宁同乡会
明信江 在日中国厨师精英协会
姜春姬 在日华人女性交流会
杨林 同源中文学校
李昌明 在日四川同乡会
常嘉煌 日本甘肃同乡会
程显齐 全日本中华料理协会
刘军 吉林大学日本校友会
乌日娜 北海道华侨华人联合会
王曼贺 日本海南同乡会
葛宗涛 日本华侨华人博士协会
徐敏 日本山西同乡会
朱满玲 牡丹合唱団
奥萨卓玛 中国旗袍日本总会
吉田健子 日中文化交流联合会
张小兵 日本北京同乡会
孙国祥 日本浙江侨团联合会
侯艳妹 睦新中文学校
何惠群 东京华乐坊艺术学校
施洪清 日本福州十邑社团联合总会
隽培军 日本陕西同乡会
武田正志 日本方正商会
黎远宁 日本甘肃总商会
常嘉煌 日本甘肃同乡会
樱木翔 日中青年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巨東英 日本山东同乡会
袁 列 日本上海同乡会
陈明云 日本长乐同乡会
陈强 宫城华人会
赵云茜 日本广西同乡会
仇福庚 日本江苏总商会
郭佩玲 日本中国医药学会
理事会成员
北海道華僑華人聯合会 乌日娜,王琦
长崎新華僑華人協会 張龍一朗,顔娟婷,刘 震
中部日本華僑華人聯合会 唐启山,葛汉彬,聂二中
宮城華僑華人連合会 陈强
一般社团法人 日本冲绳華僑華人総会 東江芝軍
北海道中国会 田 毅之,陶惠荣
日本北京同郷会 張小兵,高鹏,郭均成
在日吉林同郷会 何德伦,许革,吕春玉,河北礼子
在日辽宁同郷会 宋启海
日本温州同郷会 李腾雁
日本山西同郷会 徐敏,郑慧萍,刘洪
日本四川同郷会 贺乃和,罗明静,李昌明,罗宇锋
在日天津同郷会 李振溪,孟庆祥
日本湖南同郷会 日野由美子,艾青平
日本重庆同郷会 邓荻,譚麗
日本甘肃同郷会 常嘉煌,陈燕新,李静媛
日本新疆同郷会 阿不都热西题
日本大连同郷会 笹野美嘉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広西同郷会 島袋 趙雲茜
日本海南同郷会 王曼賀
日本浙江僑団連合会 孫国祥,東山 仁美,留春平
日本陕西同郷会 隽培军,沈力
一般社团法人在日山東同郷会 巨東英
日本上海同郷会 袁列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福建長楽同郷会 陈明云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中華総商会 朴文杰(代理),夏向明,張于蓝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福建经济文化促进会 小笠原龍一,李雲書,黄华艺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浙江総商会 林立,王毓,金喆,郑燕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吉林総商会 荘旭,龍国志,王锋,王志刚
日本海南総商会 符明潮,符儒德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川渝総商会 刁旭,杨泉,孔佳佳,徐佳锐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黒龍江総商会 冯海军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北京総商会 潘若衛,王小玉
日本山西総商会 高原龍一,于良,杜恵伸,曹乃穎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徽商協会 張書明,黄平,呉晓楽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山東総商会商会 栄迪,孙九勤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江西総商会 王豊明,岸川亜紅,小山雄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方正商会 武田正志,山本麗波,杨立新
日本甘肃総商会 黎远宁
日本泉州商会 王秀德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江苏総商会 仇福庚
日本国際文学芸術家連合会 赵龙光
日本江苏发展促进会 顾志華,付平
全日本華人书法家協会 晋鸥,高小飞
日本華僑華人文学艺术界聯合会 郭敏
一般社団法人日中文化交流中心 吕娟
日中电影協会 劉景春
在日華人女性交流会 姜春姫,趙永慶
全日本華人華侨花艺協会 羅 華,乔风雅,李燕
NPO特定非营利法人全日本中華料理.ホテル支援協会 程显奇
同源中文学校 楊林
在日黑龙江省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協会 潘宏程,陈立新,刘迪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国際教育機構評議会 栗田秀子,高红霞,和富 弥生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華僑華人創美協会 王玉芒
牡丹芸術団 朱满玲
中国旗袍日本総会 細川ヨカリ奧薩卓瑪,邓松明,山本 真綺
在日中国厨师精英協会 明信江
日中文化交流聯合会 吉田健子
NPO特定非营利法人睦新中文学校 侯艳妹
東京華乐坊艺术学校 何惠群
一般社団法人全日本中国朝鲜族聯合会 许势永,厳田哲,馬洪哲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黄檗文化交流協会 松坂 喜一,林 惠,翁成龍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福州十邑社团联合総会 施洪清,陳本栄,野口正男
一般社团法人日中青年经济文化交流協会 樱木翔,黄华艺
全日本中国人博士協会 李睿棟
中国留日同学会 江岩,陈建君,趙永健
日本華人教授会议 熊達雲,李春利,廖赤陽
日本華僑華人博士協会 葛宗涛
在日中国律师聯合会 陳天華,何连明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中国留学生交流会 陈亮,魏大比,黄晓燕
一般社团法人日本華文教育協会
日本中国伝統医药学会 郭佩玲
湘潭大学日本校友会 日野正平
北京工业大学校友会 王金林,符旻,徐浩
日本吉林大学校友会 劉軍,王欣

协会联系

〒110-0016
東京都台東区台東4-29-13 明和ビル501
电话:03-6803-0225
FAX:03-5812-9882
官网:https://www.ucrj.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