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与海峡殖民地政府对华人事务管理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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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起,移居英属海峡殖民地的华人迅速增加。为加强对海外侨民的管理,中国清朝驻英、法公使郭嵩焘于1876年向朝廷建议在新加坡设立领事馆,获得清廷同意。此举引起海峡殖民地政府的疑虑,并导致一系列矛盾。主要矛盾为:
- 清朝根据血统主义,认为凡具有中国血统者均为中国侨民,包括从中国移居海峡殖民地的中国移民以及在海峡殖民地出生的海峡华人(Straits Chinese)。英国政府则认为,居住在海峡殖民地以及在该殖民地出生的华人均须受英国统治,而清廷设立领事馆以管理华人等措施则被英国视为实施治外法权。因此,英国政府坚持认为清廷在新加坡设立的领事馆只能是临时性的,而领事须由新加坡华族居民担任,不应由来自中国的官员担任。经谈判,清廷最终同意由新加坡华人富商胡璇泽(胡亚基)为首任驻新加坡领事。1877年,清廷驻新加坡领事馆建立。
- 清廷设立驻新加坡领事馆时,即声明只负责开办费,而维持费和职员薪金等须由领事馆自行筹措。领事可向来往于新加坡和南洋群岛经商的中国商船征收船只注册费,并向船主颁发船牌。同时,中国领事向新加坡华人船主征收出港证(Port Clearence)费2元,以及每吨4.5分的费用。海峡殖民地政府认为此举超越领事职权,并于1879年9月要求胡亚基领事停发船牌给华人船只。1882年3月16日,海峡殖民地总督威尔德(Frederick Weld)颁布通告,规定在海峡殖民地建造的中国帆船船主不得向清廷驻新加坡领事申请船牌。为避免与海峡殖民地政府发生冲突,清廷驻英、法公使曾纪泽命令驻新加坡领事左秉隆停止颁发船牌。
- 为政治或慈善目的而在华人社会发起募捐运动,是清廷驻新加坡领事馆的例行工作之一。1889年,黄河发生水灾,新马华人捐款5.3万元,其中新加坡华人捐2.76万元。海峡殖民地政府指责清廷领事为政治目的而发动募捐,有介入当地政治之嫌,并为募捐向海峡华人施加压力。海峡殖民地政府分别通过英国驻天津和广州领事向直隶总督和两广总督提出抗议,但遭拒绝。该两总督认为华侨有权以自愿捐献方式获得清廷颁赐的勋章和荣衔。清廷驻新加坡领事继续在当地华文报章刊登广告,说明华人何种数目的捐献将可获得何种荣衔。英国政府则认为海峡殖民地政府的抗议缺乏足够的证据,故未予支持,亦未将此项抗议书送交清廷总理衙门。
- 清廷为扩大对东南亚各地华人的影响力,于1886年由两广总督张之洞委派两名专员即王荣和、余访问东南亚及澳大利亚。海峡殖民地总督威尔德及华民护卫司毕麒麟(William Alexander Pickering,1840-1907)均向英国政府殖民部呈文表示反对。但英国政府仍批准清廷的两名专员于1886年访问新加坡。1891年,清廷将驻新加坡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并任命原驻旧金山总领事黄遵宪为首任驻新加坡总领事。清廷驻英国公使薛福成根据黄遵宪的报告,于1893年向总理衙门上奏,请求取消禁止华侨回国的条例。清廷准予所请,于同年底颁布新条例,使华侨回国合法化,并授权领事向回国华侨颁发护照。海峡殖民地政府又对清廷驻新加坡总领事向华侨颁发护照一事表示反对,但未奏效。[1]
参考资料
- ↑ 林孝胜著:《新加坡华社与华商》第3章,新加坡亚洲研究学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