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北部丽水同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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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会简介

意大利北部丽水同乡会成立于2002年5月,是由旅意侨领陈海华、曹琴飞、蒋式达等人发起组建并在米兰市政府注册登记,其性质是非盈利民间团体组织。经民主推选陈海华先生为首届会长,王小平先生、蒋小江先生为秘书长,陈荣庆先生为第一常务副会长,陈英亚先生、蒋式达先生、胡宗林先生为副秘书长,以及近100名丽水籍侨胞分别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


历届会长

2016年9月进行换届选举,推选周蓉芬女士为第二届丽水同乡会会长,饶俊媚女士、余建栋先生担任执行会长,曹面屯先生、廖松芬女士为第一常务副会长,董文浩先生、郭苏平女士为理事长,任小斌先生、季照凤女士为秘书长,周少媚、留伟芬为助理会长,傅雲森、林祖超先生为监事长,周笑萍女士、留小芬为财务总监。第二届理事会成功组建之后,在周蓉芬会长的带领下,会务取得卓有成效的发展。丽水同乡会心系祖国,积极支持家乡建设;心系侨胞,为侨胞排忧解难;积极弘扬和传承中华文化,促进中意文化交流,为中意两国的友好往来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9年12月10号通过民主选举,一致推选饶俊媚女士为第三届意大利北部丽水同乡会会长,刘旭峰为执行会长、季照凤和卢汉军为第一常务副会长、林茂风为理事长、傅云森和吴永春为监事长、朱夏峰为秘书长、徐淑红为会长助理、周笑萍和留小芬为财务长、章成忠为办公室主任、韦海琴为文艺部主任


第三届会长团成员

会长:饶俊媚

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地区华侨华人在意大利北部各地的联系,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意大利北部丽水同乡会,英文名: Lishui association northern ltaly,简称“北部丽水同乡会”。 第三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一个对丽水有联系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的大家庭。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团结互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 本会联络处暂设:via Chavez 19 号,Milano。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丽水地区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3. 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5. 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2.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4.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5. 有在丽水群或丽水同乡会网站(待建)上发表信息的权利。
  6. 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填写“入会登记表”,可向本会索取表格。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决定本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征求意见后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设理事(征求意见后定)17名左右,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年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征求意见后确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社会和丽水地区侨胞中有一定影响力;
  2. 特别热心本会工作,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强;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同会会长一名,会长助理2名,荣誉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二名,第一常务副会长二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二名、副秘书长二名,理事长二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监事长二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若工作发生变动,可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接替其职务,另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3. 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4. 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被当选的各位商会理事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商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力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奉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1.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欧元()元,每年开会前缴清。
  2. 会员自觉捐赠,当选理事必须给予一定的捐赠。
  3. 本会其他创收。
  4. 其他社会赞助。

第二十三条 本会来源经费属于丽水会全体会员所有,本会的会费用于抗灾救灾及扶贫,国内外重要节日的活动经费的费用,国内有关政府团体来意访问及友好团体来意接待的费用,决不能以个人名义滥用或侵占。用于会员活动开展,用于出版刊物,用于对外联络。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全体会员有权监督。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1. 加强和丽水的联系,了解丽水乃至全国情况;
  2. 组织丽水同乡会聚会,加强联系,共叙乡情;
  3. 帮助本会人员及侨胞排忧解难;
  4. 积极做好慈善工作,扩大本会良好形象;
  5. 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丽水侨胞在各地的社会地位,本会发挥好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
  6. 组织各种考察团外出参观旅游和聚会,接待国内相关访问团来访工作;
  7. 建立生意合作平台,共谋发展,为侨胞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8. 根据本会人士的各有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6年12月5号庆典大会之日起施行。

协会联系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