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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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1880年前后出现在古巴和秘鲁的一种新的重订合同的方式。以前的合同一般是在契约劳工和秘鲁种植园主之间签订。当华工合同期满后,他们中有的希望续订合同。新的合同形式是由华工劳工承包商(enganchador)将自由的华人组织成劳工队(cuadrillas),再与秘鲁的种植园主签订合同。这样,整个劳工队为种植园主所雇用,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工作,或完成某一特定的任务。承包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为劳工队谈判全部工作条件;处理所有的雇用方面的问题;从种植园主取得预付工钱并发给劳工;分派工具;安排住宿和伙食;负责日常训练;负责监督劳工和对劳动力的调动。种植园主容许承包商在种植园内开设杂货店以提供劳工的生活用品,这一措施对那些希望成为承包商的华人是一个极大的鼓励。这种承包商合同成为第一次合同期满后希望重订合同的华工中比较流行的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种植园经济的需要,这种由承包商订立合同的方式最终让位于自由劳工制度。[1][2][3]

参考资料

  1. Evelyn Hu-DeHart, "Chinese coolie labour in Cuba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Free labour or neoslavery?" Slavery and Abolition: A Journal of Slavery and Post-Slave Studies, 14: 1 (1993).
  2. Evelyn Hu-DeHart,"Chinese coolie labor in Cuba and Pe-ru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Free labor or neoslavery?"《海外华人研究》 (Journal of Overseas Chinese Studies), 2 (1992).
  3. [美]胡其瑜著:《散居在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的华人——以墨西哥和秘鲁为例》,载《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5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台北,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