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侨汇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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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1年起实行。侨汇户自行建房,凭侨汇由国家供应建筑材料。1978年供应的标准为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钢材、木材、水泥、玻璃15至20元。其中钢材2公斤,木材0.1立方,水泥50公斤,玻璃0.2平方米。侨汇商品房,是由国家在城镇建房,侨户用侨汇购房。1962至1964年,先后两期施工,分别在青岛、烟台建造33幢,面积6895平方米。其中,青岛建别墅式二层楼3幢,343平方米;公寓式四层楼2幢,2400平方米,售给20个侨户。烟台建别墅式二层楼27幢,4061平方米;平房2幢,286平方米,售给21个侨户。1978年以后,恢复侨汇建房,青岛、烟台、潍坊3市共建侨汇商品房28幢,公寓式6套居室,面积14992.9平方米。其中,青岛建公寓式楼60套居室3775.8平方米,售出24套居室,其余移交城建开发公司处理。烟台建华侨二村,建别墅式楼21幢和公寓式楼24套,5489.1平方米,售给44个侨户。潍坊建造别墅式楼7幢。1200平方米,售给7个侨户。另外,烟台市的莱州、招远、蓬莱、海阳、龙口、福山、牟平等市县,在城内建别墅式楼15幢,公寓式楼14套,4528平方米,售给27个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