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医学协会
协会简介
中德医学协会 (Chinesisch-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Medizin,简称CDGM) 系全国性一级民间学术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它是由我国著名外科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裘法祖教授和我国著名病理学家武忠弼教授发起,于1984年11月20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8月31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首次登记。1984年德国也成立了相应的学术团体,即德中医学协会( Deutsche-Chinesische Gesellschaft für Medizin 简称DCGM)。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中德医学协会的宗旨在于促进中德医学科学工作者的交往和经验交流,促进中德医学科学技术和医疗保健工作的发展,增进中德人民的友谊。
1984年至1991年,本协会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院士、著名的外科学家裘法祖教授担任,现是本协会的名誉理事长;著名的病理学家、德国科学院院士武忠弼教授任常务副理事长,现是本协会顾问。
1991年至2000年,理事长由原同济医科大学校长、外科学家吴在德教授担任。2001年至2006年6月,理事长由武汉市政协副主席、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免疫学家龚非力教授担任。
自2006年6月起,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常委、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院长、著名骨科专家陈安民教授担任中德医学协会理事长。
中德医学协会成立30多年来,先后有2000余位医药界科技工作者申请加入该学术团体,全国现有13个省(市)中德医学协会,它们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总会开展工作。
经中德双方协商,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两国轮流承办,现在已连续举办了20次年会。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南京、西安、唐山和杭州市,以及德国的德国慕尼黑(München)、明斯特(Munster)、汉堡(Hamburg)、乌尔姆(Ulm)、柏林(Berlin)、吕贝克(Lübeck)、海德堡(Heidelberg)、雷根斯堡(Regensburg)、耶那(Jena)、埃森 (Essen)等城市均先后成为年会的举办地。
在历次的年会中,我国卫生部部长、副部长、有关省(市)政府部门的领导,德国驻华使(领)馆的大使、公使,和相关方面的代表均分别出席过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例如第9届中德医学协会学术年会1994年在北京召开,我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德国驻华大使出席了会议;第13届年会1998年在广州召开时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德国驻广州总领事出席了会议;2000年在西安举行第15届学术年会时,德国驻华公使专程自北京前往西安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中德、德中医学协会在中德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中所起的重要作用;2002年在杭州举行第17届年会的同时,还举办了中德肝炎疾病研讨会,并得到了DFG的大力资助,中德肝脏疾病方面的著名专家均出席了会议并作了专题学术报告,会议产生了广泛和积极的影响。
每次年会的主题即涉及了世界医学发展的前沿,又兼顾到中德两国的实际情况。年会的召开吸引了中国和德国医务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并受到与会者的高度评介。每年一次的年会,成为了中德两国医务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促进沟通和理解、增进友谊的一次盛会。
特别是通过中德医学协会的努力和牵线搭桥,成功地进行了下列工作:
一、德国大众汽车基金会先后向我国提供了3批共40多名博士生奖学金,供我国青年医生和教师赴德国攻读博士学位,他们中绝大部分已学成回国,并都成为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重要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二、从80年代开始,中德医学协会每年接受由德中医学协会派遣的20多名德国医学生来华实习,他们分别分配到各分会的大学附属医院中进行临床实习。这些德国学生通过在中国的实习,加深了对中国的了解,他们回国后,都在各自的岗位上为中德医学的交流和两国人民的友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例如现任德中医学协会主席、德国汉堡大学Eppendorf医院院长Prof.Dr.Debatin就是最早来中国实习的德国学生。
三、通过本协会的努力,德国最大出版社之一Springer出版社与原同济医科大学在友好的前提下,合作出版了《德国医学》杂志和《放射学实践》杂志;《德国医学》也是中德-德中医学协会的机关刊物,它已经连续出版了18年,并于2002年改版为《中德临床肿瘤学杂志》(英文版),它已成为中德医学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
四、中德医学协会中德两国医学科学工作者进行科研合作提供了广泛的渠道和良好的途径,大量的科研合作项目是通过协会的努力促成的。
五、有3所中国大学附属医院与德国有关医院建立了院际合作关系,同时还有不少的地、市级医院也与德国相关的医院建立了院际合作关系。
鉴于中德-德中医学协会为中德医学交流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998年我国政府授予德中医学协会前主席霍朴克教授(Prof.Dr.Höpker)中国友谊奖;2004年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德中医学协会前主席赛茨教授(Prof.Dr.Seitz)名誉教授称号。同时,德中医学协会也授予了中德医学协会前主席吴在德教授德国医师工会荣誉奖;2003年,德中医学协会授予裘法祖院士和夫人德国宝隆奖章。
中德医学协会作为全国一级的民间组织,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中,肩负着繁荣学术活动,促进中德医学交流与合作,增进中德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感情,并进而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光荣使命。
中德医学协会自成立以来,在以裘法祖教授和武忠弼教授为首的老一辈教授的正确指导和精心培育下,在各省市分会的支持下,在广大会员的积极努力和参与下,中德医学协会为中国的对外开放、扩大国际影响,促进中德医学科学的交流和增进中德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德医学协会今后的发展充满了机遇和挑战,让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为指导,为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届常务理事会
名誉理事长: 吴孟超 吴在德,理事长:陈安民,副理事长: 徐永健 王永光 王红阳 刘建实 王伟 万开元 田玉科 洪光祥,秘书长: 董卫国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中德医学协会。
对外名称为Chinesisch-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Medizin(缩写:CDGM)。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德两国医药学界的科技工作者和医药卫生人员自愿结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全国性医学界专业性学术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在于促进中德医学科学工作者的交往和经验交流,促进中德医学科学技术和医疗保健工作的发展,增进中德人民的友谊。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事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的所在地
本团体办公室设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内,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095号,电话:027-8366294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每年交替在两国进行医药卫生专业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报告会。
(二) 编辑和出版《中德临床肿瘤学杂志》(英文版)。
(三) 与德方联系,争取奖学金,不定期地选送我国青年医生赴德国攻读博士学位,为中国培养高级医药卫生人才。
(四) 为中国与德国的医学科技和医疗合作牵线搭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进行换届改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部人事司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4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例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民政部于2006年8月23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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