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一九五九年排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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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60年印度尼西亚禁止县城以外地区华侨小商贩营业,并大规模迫迁华侨的事件。
1959年11月18日印尼政府颁布第10号总统法令,规定居住在第一、二级自治区(即省、县)首府和州首府以外的外侨小商贩和零售商从1960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营业。许多地区战时掌权者根据监督外侨居住区和旅行条例,用武力强迫华侨搬迁,西爪哇芝巴达等地发生殴打华侨事件,大批华侨丧失生计,流离失所。
1960年迫迁行动扩大到印尼其他地区。数十万华侨小商贩被迫停业,生活陷于绝境。中国政府多次交涉。
1959年10月11日中国、印尼两国外长联合公报提出正确处理华侨问题的原则。12月9日、24日,1960年3月13日,中国外长陈毅3次写信给印尼外长苏班德里约(Subandrio,1914- ),严重抗议大规模反华排华活动,提出全面解决华侨问题的建议:交换中国-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批准书,并商定实施办法,切实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安排流离失所和不愿继续居留的华侨回国;双方立即会谈。苏班德里约复信拒绝中国的抗议,但同意交换双重国籍条约批准书,成立委员会研究实施办法,并表示愿意协助华侨回国。
1960年2月,中国派出第一批接侨船到印尼各港口(见接运印尼难侨工作),4月27日石叻班让发生武力劫持接侨船大宝康号事件,三马林达发生软禁中国领事事件。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向印尼外交部提出严重抗议。5月下旬,西爪哇开始第二次大规模迫迁华侨。7月3日,芝马圩发生军警迫迁华侨时开枪打死华侨妇女杨木妹、叶金娘事件。中国外交部向印尼驻华大使馆提出强硬抗议。此后,排华活动逐渐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