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其党归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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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最高法院判定一位华侨归化无效,对外侨归化影响甚大之案例。依原菲外侨归化法规定,外侨申请归化,其申请须在菲政府公报上每年公布一次,连续3年,若无人提出异议,方为有效。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印刷局失火,致政府公报曾由周刊改月刊,无法按原要求连刊3次,遂减为1次,但申请人仍须依法向法院缴交刊登3次之费用。颜其党适于此情况下归化。1965年11月,菲最高法院以颜只刊登申请一次为由,认定归化手续不完备,判归化无效,且宣布判决有追溯既往效力,估计受此判决影响之归化外侨为数达四五千人,若连随其入籍而归化之妻儿,人数更以万计。判决一经公布,华人社会为之震动,菲舆论亦多有仗义执言。颜亦不服判,要求重新审理。1967年3月24日,最高法院重新判决,宣布1957年5月29日以前归化者,不受颜案影响,使受影响之归化者人数减至约700人,连同家属约3000人。此后菲总检察官对吊销这批人归化证一事,未见采取法律行动,成为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