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华人争取公民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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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自治前华人移民为获得公民权开展的活动。
1951年由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发起。2月,该会向英国总督提出,生于中国的华人申请获得新加坡公民权的条件为:
- 在过去10年中居住在新加坡8年以上;
- 至少在5年内无意离开新加坡,因商务需要或休假而短暂离境者除外;
- 声明忠于新加坡;
- 在居住新加坡期间,不参加任何外国政党,不向外国政府作出任何承诺,不向另一国家表示效忠;
- 有读写华文或英文的能力。中华总商会还要求简化归化手续。
1952年2月,英国殖民当局表示只同意关于语言问题的意见,而坚持认为欲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者必须先归化为英国属民。同年11月,中华总商会再次要求出生于中国的华人可保留双重国籍,获得新加坡选举权,又遭英国总督拒绝。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新加坡首席部长马歇尔于同年7月提出,获得新加坡公民权的条件为
- 在新加坡长期居住;
- 视新加坡为永久国家;
- 效忠于新加坡;
- 宣誓归顺英国王室;
- 放弃外国国籍。这项建议受到中华总商会欢迎,但马来民族统一机构担心华人将控制新加坡的政治,因而坚决反对。经多次讨论后,
1957年公布新加坡公民权法,规定下列居民可自动获得公民权:
- 本法公布以前或以后在新加坡出生者;
- 本人非生于新加坡,而父亲生于新加坡;
- 生于马来亚联合邦,并在新加坡连续居住2年以上者;
- 英国公民而在新加坡连续居住2年以上者,其他在新加坡居住10年以上并放弃外国国籍者,可申请归化为新加坡公民。中华总商会接受此方案,但认为第(4)项规定10年期限过长。结果,英国当局同意缩短为8年。据此,生于中国的22万名新加坡居民均获得新加坡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