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会馆资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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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3到1969年在毛里求斯仁和会馆内部发生的诉讼案件。1904年12月19日,仁和会馆向政府申请,注册为正式社团,注册号为A2215893。1905年,陈润生等人在新小山街19号购买一座房屋,以作为仁和会馆会员下榻之处。10月10日,朱棠等申请注册仁和旅馆,选举董事会,并立即被授权管理仁和会馆的产业。这样,仁和会馆和仁和旅馆实为一体。1953年,仁和会馆新会长林迪长上任,进行一些改革,并从会馆司库处支取款项购买鞭炮以庆五一节;同时将仁和广场改建篮球场。毛里求斯社会局局长认为仁和旅馆董事会无偿提供房屋给学校使用、支取公款购买鞭炮以庆祝国际劳动节与擅自拆卸公物和用公款改建篮球场均属严重违反章程之举,拟取消仁和旅馆注册会籍,将其资产移交另一社团管理。仁和旅馆据理力争,一些亲台的仁和旅馆会员也企图乘机接管仁和旅馆资产。1956年,毛里求斯最高法院下令冻结仁和资产,暂由政府代管。1969年5月28日,高等法院发布“关于恢复仁和旅馆和解除管制仁和资产的判决”,宣判仁和旅馆获胜,发还产权。这一延续10多年的案件终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