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国有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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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缅甸独立后实行的国有化运动。根据缅甸联邦宪法(1947年9月缅甸制宪议会通过)规定,国家有权把一部分私人企业和经济部门收归国有,但将“给予所有者以赔偿”。并相应成立“国有化委员会”,确定国有化具体项目及赔偿金额。

自1948年6月至1956年12月,被缅甸政府收归国有的英资、印资和华侨资本的企业共1.5万多家其中包括缅甸石油公司、伊洛瓦底江轮船公司、仰光电车和电力供应公司、孟买缅甸贸易公司等十几家掌握缅甸经济命脉的英资公司。还相继将多为华侨经营的典当业、酿酒业以及400余家碾米厂、玉石开采业收归国有或交由缅甸人经营。

在农村,根据1948年10月国会通过的《1948年土地国有化法案》规定,国家以赎买方式收回不在乡地主(包括国内国外)的全部及在乡地主的部分土地(寺院、慈善机构和宗教团体及其成员的除外),政府将所征收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由于爆发内战和其他原因未能普遍实行,1959年宣告停止。

1962年3月2日,以奈温为首的军人政府执政后宣布“社会主义纲领”,决定对属于国外和国内资本的私人企业实行国有化。并于翌年10月颁布企业国有化法令。

自1963年至1973年初,计有31家银行,52家锯木厂,711家木材店,50座仓库,76家轻工业工厂,24家航运公司以及124家影院,814所学校,7所医院,160家公司和10276家商店等。这些被没收的企业中,不少为华侨所有。于是不少旅缅华侨企业家回中国或者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这次国有化运动给缅甸经济带来严重后果,造成它40年来经济发展滞后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