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菲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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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国会提出通过旨在保证菲律宾人就业、排斥外侨(主要是华侨)的一系列劳工提案。1939年国会议员肖戈提出“商店职工菲化案”,规定个人、公司设立的工厂及其他商业组织,所雇用职工至少须有90%为美菲籍民。违犯本案者,将课以罚款和判刑。1940年国会又提出“工作菲化案”,内容与职工菲化案大同小异。两法案皆因岷里拉中华总商会的交涉,而未付诸讨论。1945年参众两院通过格利斯那、奥必摩等议员提出的“三〇八号劳工菲化案”,被奥斯梅尼亚(Sergio Osmea,1944.8-1946.5在职)总统所否决。1946年菲律宾独立后首届国会上,戴逊议员旧案重提,同年获参众两院通过,因众议院不同意参议院之轻微修改,被搁置到1948年5月,因众议院退让而完成其立法程序。这期间菲律宾岷里拉中华商会第8次执监联席会议,决议向政府正式提出抗议;并联合在菲各外侨商会予以力争;商会主席薛芬士致函菲参议长西米仁洛列述该法案实施的弊端。薛主席、施性水副主席进谒中国驻菲陈公使,商讨应付方针;召集各途商代表会议,听取各方对抗争的意见。该法案通过后,呈交季里诺总统(Elpidio Quirino,1948.4-1949.12;1949.12-1953.12在职),总统以其有缺点,送还国会。后众议院劳工委员会修正该案并三读通过,因众议院搁置到国会期满,未通过。1950年第二届国会首次常会又提出该法案,商会理事长施性水就此提出长达15页的备忘录,详细指出该法案于国际、国内以及不合宪法之各点。经一年研究之后,众议院劳工委员会提出报告,并获参众两院通过,1953年国会会期终结,参议院未通过该法案而致流产。在国会讨论研究期间,1952年2月施理事长曾致代参议长未罗素长函,阐述该法案之不公。同年3月,晋谒季里诺总统对法案提出三点意见,总统允以考虑。4月,商会外交主任、秘书长、法律顾问在参议院劳工委员会举行的公开座谈会上,陈述反对法案的理由。1954年旧案又重提,商会坚持一贯反对之立场,向众议院提出备忘录。法案经众议院三读,通过送参议院复议,遭搁置而没再提出。[1]

参考资料

  1. 菲律宾岷里拉中华商会70周年纪念刊,马尼拉,197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