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三多控菲海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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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华侨商界为维护正当权益而进行的法律斗争。1909年,菲海关当局公布第219号法令,将从事商业的华侨分成“商人”、“小店主”两类,前者在移民方面可享受商人待遇,后者将不准在菲居留;又规定出境华侨商人若未以商人身份具名在税务局登记,一律作“工人”看待。后一规定对合股经营但未具名登记的股东产生直接影响,因为合股商业企业诸股东中只准一人具名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为粉碎这一苛例,维护侨商正当权益,岷里拉中华商会决定觅人充当原告,诉诸法律。侨界领袖陈三多及时挺身而出,毅然前往领取出境证,果不获商人身份证明,遂向地方法院控告海关税务司。1909年5月,岷里拉中华商会延请律师向法院起诉。8月,陈三多在地方法院获胜诉,后者判海关税务司撤销第219号法令。继而,仍由陈当原告,入禀菲最高法院。1910年3月,又获胜诉。至此,苛例废除,侨商正当权利乃得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