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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卡拉布里亚浙江华人华侨总商会
商会简介
意大利卡拉布里亚浙江华人华侨总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于2020年8月4日在意大利注册成立,商会意大利文全称为ASSOCIAZIONE IMPRENDITORI CINESI DI ZHEJIANG IN CALABRIA(简称A.I.C.Z.C.)。商会以促进中意贸易与团结侨胞为主要目标,以服务侨胞、回报社会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遵循”服务会员,合作共赢”的理念,发挥其在企业,政府和其他社会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与各方的积极沟通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企业在当地的社会责任。会址设于 VIA DEL MARE 22, LAMEZIA TERME(CZ)
第一届商合会成员名单
会长:姜胜达
第一副会长:姜胜丰
秘书长:陈风雷
第一执行会长:韩春林
第一监事长:林淼
第一理事长:姜新环
财务:傅光华
副秘书长兼常务副会长:金活泼
副理事长兼常务副会长:杨艮国
会计顾问:褚梦诗
顾问团:徐爱国 徐锡标 徐秀敏 彭锦松 张银庄 ROCCO LOMBARDO
执行会长:周锡法、郑 伟、陈建锋、卞忠克、章国林、韩林慧、戴爱道、王金亮、黄朋飞、林秀明、姜顺林、林 雄
监事长:程学潜、黄建忠、卢记全、姜显华、池剑波、徐忠武、林存敏、项春义、王永璧、张吴斌、汤 义、鲍勤俭
理事长:朱光珍、姜渊博、吴 懋、陈经纬、章 国、黄其干、徐增荣、叶建西、潘颂灶、刘世博、林 慧、戴未艇
常务副会长:戴在业、傅方义、张日春、徐向淦、林定迟、戴宁宁、朱兴基、金晓群、林国海、朱振产、陈苏银、朱振领、曹启合、张良弟、陈磊焱、杨 财、徐忠明、周启仁、徐小静、彭丰良、黄新漫、郑 勇、冯西剑、郑长兵、 黄永驻、黄寿巧、吴小波、邵忠强、张理玉、胡振国、宋海彬、林志弟、陈 通、翁万嬉、杨国良、彭晓燕、诸朝辉、高妙静、王国镋、姜国良、陈显忠、张兆康、丁东海、朱寿昆、徐顺利、陈炎亮、黄建平、程明忠、孙宏赞、汪光春、赖金直、何小媚、戴绍兵、王成杰、张者友、夏承燎、赵秀林、林定利、张 思、彭德华、邱增奇、姜存烽、张帆帆、徐凌烽、徐建新、周雄敏、任志祥、任 杨、潘克武、徐茂财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意大利卡拉布里亚大区浙江华人华侨总商会(简称卡区浙商会)。意大利卡拉布里亚大区浙江华人华侨总商会的意大利文名为:Associazioni Imprenditori Cinese di Zhejiang in Calabria(简称AICZC)。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卡拉布里亚从事商业及贸易的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大区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当地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华人在当地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大使馆和当地华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意大利-LAMEZIA TERME,VIA DEL MARE 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依照当地法律跟政策和章程对会员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国家对外侨胞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依法经营。
(三)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四)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当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共同推当地华人华侨贸易的发展。
(五)根据商会和当地政府协作,负责当地政府招标的实施工作,切实开展双边贸易。
(六)针对当地政府对我国各类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各种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代表当地华人或组织有关企业应诉。
(七)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建立和发展相关网站、信息库。
(八)参加国际有关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九)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展览会,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十)组织会员参加外贸业务培训和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各类研讨活动。
(十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根据同行协议规定,采取措施惩处违反协调规定的会员企业。
(十二)履行政府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是在意大利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或相关活动的组织。
第九条 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单位会员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和入会所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揭发检举不遵守国家法令、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本会协调和决定,以及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不得损害国家、行业和其他会员企业的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中有9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理事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2年 6月 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会员代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联系
本会会址设于:Via del mare 22, LAMEZIA TERME(CZ) IT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