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浙江华侨华人联谊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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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 第十三条 ====
协会章程的修改,至少由三人以上的理事提出议案,并以书面形式(包括电邮传真)阐明协会章程需要修改的内容、理由等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议论,在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到会理事通过后生效。
协会章程的修改,至少由三人以上的理事提出议案,并以书面形式(包括电邮传真)阐明协会章程需要修改的内容、理由等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议论,在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到会理事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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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
本会需会长提议,理事会有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表决方可解散。本会解散时,在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组成清理小组,并将申请注销登记的决议和清理善后小组的名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会需会长提议,理事会有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表决方可解散。本会解散时,在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组成清理小组,并将申请注销登记的决议和清理善后小组的名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21年4月21日 (三) 14:22的版本

协会简介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联系乡谊,为在米兰的浙江华侨华人谋求更多正当合法权益,

沟通在米兰浙江华人,宣传浙江,支持家乡建设,促进浙江海外华人华桥间的相互合作,推动与促进米兰与浙江在文化、科技、信息、经贸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特成立米兰浙江华侨华人联谊会。

第二条

米兰浙江华侨华人联谊会,英文全称MILANO ZHEJIANG Chin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nlus(缩写MZFA),由在米兰的浙江华侨华人 和有意与浙江合作的非华人个人或机构自愿结成,是一个联谊性、非盈利、非宗教、非政治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是以立足米兰、联系乡谊、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团结互助、服务会员、促进浙江省友好交流、加强合作、宣传浙江、振兴浙江为宗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1. 密切联系在米兰的浙江籍华侨、华人的关系,增进相互间的友好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浙江华侨华人及留学生服务。
  2. 促进浙江华侨华人与米兰各界人士的交流和合作,为浙江华侨华人提供培训、留学、 劳工介绍等咨询服务,负责浙江访米兰团体的接待,沟通浙江各界与在米兰的浙江华侨华人。
  3. 宣传浙江,组织和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开展与米兰各界人士的友好合作与交流活动,树立浙江华侨华人良好形象,着力扩大浙江在海外的知名度。
  4. 为浙江政府及海内外企业、公司牵线搭桥,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及中介服务、为留学人员在浙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合作项目、交流等方面提供咨询与策划服务,并受理其委托事谊;
  5. 支持浙江的经济建设,通过举办论坛、洽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为浙江的发展出谋划策,促进浙江经济的招商引资;为在米兰华侨华人联系浙江各种投资项目和公益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

  1. 凡浙江籍或在浙江工作、生活、学习、居住过,或浙江人的亲友,热爱浙江, 承认本会章程, 年满16岁,愿意为浙江发展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
  2. 凡热心浙江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活动家,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3. 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由秘书处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4. 会员不交纳会费超过一年,视为自动退会。如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其行为严重损害协会声誉、背离本会搞政治活动,以及违法经商有损协会声誉的,经协会年会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 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4. 协会会员均有退出协会的自由和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凡本会会员均有维护协会声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年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并承担和按期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2. 以本协会之发展为重,精诚合作、互助互利,积极宣传和推动本协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充份发挥各自的优势,为本协会及浙江的发展贡献专长;
  3. 未经协会理事会授权同意,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以协会的名议举办任何活动;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会费
  2. 个人或单位会员的自愿捐赠;
  3. 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业机构资助或捐赠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广告赞助收入等)

第十条 经费管理

  1. 本协会设立独立银行帐户,分理海内外经济往来,由专人管理。凡100欧元以上开支须经会长和一位副会长共同签署方可提取。会长不在时,可指定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
  2. 建立完备的,透明的财务制度。
  3.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用途,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4.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 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建立协会基金会。
  6. 本协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部捐赠给公益机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并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能超过两届。理事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如有理事能力不符合本会的需求或行为有损本会名誉时,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可及时删除其理事职位。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执行权。

理事会职责:

  1.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2. 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3. 听取并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协商、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
  5. 聘请协会荣誉会长、顾问;可应邀有权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并有选举权。
  6. 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7. 听取和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8. 讨论和决定协会其它有关的重大事项;
  9. 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协会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全体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召开,一般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可随时召开。缺席者属自动弃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至少由三人以上的理事提出议案,并以书面形式(包括电邮传真)阐明协会章程需要修改的内容、理由等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议论,在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到会理事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需会长提议,理事会有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表决方可解散。本会解散时,在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组成清理小组,并将申请注销登记的决议和清理善后小组的名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历任会长

第XX届会长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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