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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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是在泰国曼谷,取得合法资格认证的华商投资社团。简称:ATC。成立于

总商会简介

ATC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主要任务是促进、加强亚洲各国华人及世界各地华人华商之间合作交流的经济文化平台。协调华人华商与所在国政府的公共关系;整合华商世界的商业资源;促进中华文化与亚洲各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文化交流、为一带一路的发展、繁荣做出贡献。 总商会将通过互联网站、刊物、讲座、研讨会、商务考察等各种渠道在线上、线下的方法,为会员提供前沿信息,互通有无、共享资源。为会员建立高层次,国际性的人脉资源, 完成总商会和各成员国华人投资分会的大数据的采集、分析、运用,为会员提供第一线商机,加强中国与所在国政府与华人商界的沟通,反映华商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所在国政府和商界,交涉经济、文化、商务等方面的事宜,为会员争取利益最大化,以便促进当地商贸,投资等经济的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所在国政府的资源的帮助,主要提供华商所需要的商业渠道等资源的对接,提供中华文化与所在国文化资源、文化产品的交流推广。为此,特创立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

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
英文名为: ASIA TRADE CHINESE TRADE ASSOCIATION
简称: ATC

第二条

  本会设立于泰国曼谷,是旅居亚洲各国的华人、华商的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加强在华商所在国之间的合作交流;加强中国国家境内各商会、行业协会有意于在亚洲各国境内投资发展的中国企业、个人和行业社团间的交流;加强所在国政府职能部门与商会企业的联系。通过商会平台取得所在国政府的指导、让总商会会员通过商会活动获得重要的商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
帮助会员共同开发亚洲各国市场,协助会员解决在开发亚洲各国市场中所遇到的问题。为全世界的华人提供一个展示亚洲各国华人华商企业的形象窗口、交流平台、友谊纽带。推介世界华人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弘扬中华文化的精华平台, 打造一个海纳百川, 汇通全球华人商务信息的交流中心。

第三条
宗旨:在同一个视野中,完成同一个心愿。促进亚洲各国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亚洲各国商业国际化进程;实现共同富强的目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目标:打造全球一流一级商会,竭诚为会员服务。

第五条
理念:同心同德、仁爱奉献、开拓创新、契而不舍、和谐共荣。

第六条
任务:促进亚洲各国经济、文化、科技、旅游交流合作, 在一带一路系统工程中,为壮大亚洲华人商业力量提供决策依据、实现亚洲华人各国商业精英联盟。
第七条
具体工作:

  1. 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倡导诚信为本的中华道德风尚。
  2.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为会员协调与所在国政府职能部门和商业团体间的关系,调解纠纷、排忧解难。
  3. 举办会员间的增进友情乡情的各类活动,增强华商团体间的凝聚力。
  4. 按照所在国政府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参观考察,举办会展洽谈,交流合作等经济、文化活动。
  5. 定期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文化交流。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活动,提供中国-亚洲各国进出口等咨询。
  6. 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文化交流的合理化建议,并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二章

会员入会要求、程序、权利、义务和守则

第一条: 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组织架构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依次是:亚洲各国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亚洲各国分会,执行会长、副会长、商会主席、商会副主席、商会办公室、商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商会主任、商会各处室
第二部分依次是: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亚洲各国常务理事会分会
第三部分依次是:行业委员会、行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

第二条: 会员单位或个人,凡在亚洲各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华人华商,从事经营的工商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热爱中华文化,具有奉献精神。
  3. 在本会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 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5. 有较好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愿意奉献。

第四条:总商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和企业(个人)简介。 2、填写入会登记表。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 成为正式会员。 5、加入各国分会成员手续如上,并在本国分会办理入会手续。

第五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 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特别资讯、协调活动和维权援助。
  3.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享有本会专属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的优先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 各国分会会员享受同上。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2.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关于退会和违纪处罚

  1. 会员退会须书面申请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章),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退会,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2.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的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3. 会员在会期间其行为应于本会保持高度一致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违反与本会合作协议条款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一经查实即予除名因其违规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方负责,本会还将追究违约方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八条: 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行为准则
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各国分会有逐步设立【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各成员国分会】
各成员国分会会员守则:

  1. 为了创造一个以稳定,繁荣和高效竞争为基础,可顺畅便利进行贸易和投资的亚洲经济文化环境,实现商贸,服务和投资自由活动。商业专业人士、人才和劳动便利的运转资本自由流动的综合经济体,要求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及各成员国分会对所在国社会文化保持采取异中求同,开放包容, 无歧视态度。
  2. 尊重所在亚洲各成员国的独立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以及国家群主皇室的尊严。尊重所在国国人民的不同文化习俗、 语言和宗教信仰。
  3. 以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加强对所在国自然环境的保护力度,维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帮助当地居民提升高品质生活水准,贡献华人投资商会的力量。
  4. 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全体成员不得参与所在国的政治力量或党派政治活动,军事活动,因个人行为而引起的政治,军事,党派间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5. 分会机构不得参加亚洲成员国或者非亚洲成员国以及任何非亚洲成员国组织的行动者劝导的威胁亚洲成员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和经济稳定非法活动。包括非法占有其所在国领土的行为。 因由此而产生的法律、 经济责任由分会机构的领导人自行承担。
  6. 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及各分会全体成员均有义务保持中国华人投资总商会及各分会的中性主场和积极的社会公众形象,坚持开放合作。以“一带一路”倡议在亚洲的国家中有好的与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间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

坚持和谐包容。倡导文明宽容,尊重各国发展的模式的选择,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和平共处、共生共荣。
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好商会的作用。
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各施所长,各尽所能,把各方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
将中国人的中庸、睦邻、友善的文化精神呈现在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的事业进程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 :总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亚洲各国华人投资商会理事会。各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5.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亚洲华人投资总商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亚洲(各国)
华人投资总商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名誉会长、 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总商会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总商会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顾问委员会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各行业顾问若干、行业委员会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
以上领导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为会员服务的路线、方针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素质要好;
  2. 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拥有广泛的社会人力资源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总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各工商联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 总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颁证机构认可通过方可任职。

第九条 总商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颁证机构认可通过方可担任。

第十条 总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总商会执行会长的职责: 协助会长主抓总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由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总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的专门会议提名,报由颁证机构同意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一条 总商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总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总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总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总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总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总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总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九条 总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对总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条 总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总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条 总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条 总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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