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明茂与魏爱兰结婚登记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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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泗水华裔公民傅明茂(Budi Wijaya)与魏爱兰(LanyGuito)因结婚注册登记问题而同泗水民政登记处(Kantor Catatan Sipil Sura baya)之间进行的诉讼案。1995年7月23日,傅明茂与魏爱兰在泗水文庙(孔庙,Boen Bio Surabaya)按照孔教(儒教)仪式举行婚礼之后,到泗水民政登记处注册登记,但后者却以这对华裔夫妇按照孔教仪式举行婚礼不符合宗教部的规定为理由(政府正式承认的五大宗教为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而不包括孔教),拒绝予以登记,并建议傅明茂夫妇按照其他宗教仪式或改奉政府承认的“正式”宗教。双方各持己见,遂导致旷日持久的诉讼案。1996年7月魏爱兰生下婴儿,由于注册登记问题未获解决,该婴儿有沦为“私生子”的危险,致使诉讼案更趋激烈。1996年9月3日,泗水地方法院(Pengadilan Tata Usaha Negara Surabaya)宣判傅明茂夫妇败诉,其理由是泗水民政登记处根据1978年11月18日内政部长通告第477/74054号及1990年7月25日内政部长文告第477/2535/PUOD号的规定行事。尽管在此之前,苏哈托总统和临时人民协商会议议长在1967年举行的印度尼西亚孔教大会上曾致词表示根据《一九四五年宪法》孔教将得到保障并拥有适当的地位,但泗水地方法院对此却置诸不顾。

傅明茂夫妇的辩护律师苏里阿迪(Trimoe1ja D.Soerjadi)在辩护词中说:拒绝准予注册登记侵犯傅明茂夫妇的基本人权;在政府正式承认的五大宗教中不包括道教、神道(Shinto,日本宗教)、犹太教和孔教(儒教)等,印尼公民按照以上宗教仪式举行婚礼而被拒绝准予注册登记,是对上述宗教的一种歧视;这样做也违反《一九四五年宪法》第27条第1款关于一切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泗水民政登记处建议按照佛教仪式举行婚礼,哪怕只是一瞬间,意味着有关当局直接或间接地强迫傅明茂夫妇改变宗教信仰。

鉴于印度尼西亚信仰孔教的人口大约136.5万(占总人口的0.7%),以及印尼舆论界的不同意见,印度尼西亚有关当局也不得不考虑群众的意见。《罗盘报》(Kompas)1996年9月18日报道,司法部长在与国会第三委员会(Komisi 3 DPR RI)的工作会议中表示,政府正在研究三种解决办法来处理傅明茂夫妇案件。第一,承认孔教为一种正式宗教。第二,规定结婚注册登记纯属行政登记或报告婚姻已经发生。第三,为未按照政府正式承认的宗教举行婚礼者进行特别登记。

傅明茂夫妇根据《一九四五年宪法》第27条关于一切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和第29条关于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上诉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但直到苏哈托政权垮台之后,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才宣判傅明茂夫妇胜诉。[1]

参考资料

  1. Majelis Agama Khonghucu Indonesia (MAKIN) dan Boen Bio Surabaya: Antara Formalisme dan Hati Nurani, Sebuah Pergulatan Pasangan Konfusiani Budi Wijaya & Lany Guito Menggapai Legalitas. Surabaya, 10 Nopember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