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马华人注册社团代表争取公民权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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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联合邦全国华人社团代表大会。1956年4月27日在首都吉隆坡举行。根据马来亚联合邦与英国达成的协议,联合邦将于1957年获得独立。联合邦宪法草案规定,非马来人在申请加入马来亚国籍时,必须在此前12年内在联合邦境内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足够的马来文知识。马来亚各地华人社团认为,此规定将使许多华人无法获得马来亚公民权,因此马来亚全国华人社团决定举行代表大会,为华人争取公民权利。大会主席团成员为霹雳中华大会堂代表刘伯群,雪兰莪中华大会堂代表曹尧辉,马六甲中华总商会代表陈期岳,马来亚华校教师总会代表林连玉和雪兰莪华人行业团体总会代表梁志翔。大会通过由林连玉起草的宣言,就华人公民权问题提出以下要求:(1)凡在马来亚出生的男女均为当然公民;(2)外地人在马来亚居住满5年者,可申请为公民,免受语言考试;(3)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4)马来文、华文和泰米尔文为官方语文。代表大会推举15人组成工作委员会,负责争取华人公民权具体工作。1957年8月6日,工委会向全国华人发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