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市场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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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政府官员从公共市场中排除华侨商贩的立法活动。1939年11月,马尼拉市议会通过公共市场菲化案,规定禁止外侨在公共市场租摊营业,已租摊经营者应在该案经市长批准后三个月内退出。经华侨团体及中国驻菲总领事杨光泩交涉,马尼拉市长两度否决,该案未成为法律。1941年初,菲律宾国会通过公共市场菲化案,规定公共市场外侨摊商(全为华侨摊商)在摊位租用期满后不得续租;除菲、美公民外,绝对禁止外国人在公共市场内经营任何商业。由于中国驻菲总领事杨光泩的交涉,菲政府同意该案推迟3年施行。后因日军于1942-1945年占领菲律宾,故未能实施。1946年9月,菲国会通过公共市场优先权案,10月1日经罗哈斯总统批准而成为共和国第37号法律。法律规定,菲公民有租用摊位优先权,自1947年1月1日起生效,并授权财政部颁布有关条例,具体执行。受该法律影响,仅马尼拉一地,即有占公共市场摊位13%的约500个华侨摊商被迫退出公共市场,致使数约3000华侨顿失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