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海航运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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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美国殖民当局排斥外侨参与菲内海航运的立法。菲律宾为群岛国家,岛际交通运输全赖海运进行。西班牙统治时期,西班牙人操纵航运业,但因船只不足,中国帆船也参与此项业务。19世纪晚期以后,随菲生产事业发展,华侨商业活动范围扩大,一些华侨大进出口商、大批发商为方便收购土产品、运销进出口货物,遂陆续置备大小轮船,开展客、货运业务,航行于菲各港口,甚至菲主要港口与邻近国家口岸之间。华侨沿海航运业的先驱者是总行设在马尼拉的杨嘉种的洽成行,备有两艘大轮及多艘小轮。20世纪20年代主要华侨航运公司还有彬彬行、蔡燕运输办事处、郑焕彩的郑正益行、施光铭的泉益行,还有怡朗的捷丰行、华商轮船公司,宿务的金顺昌公司等。在华菲在航运业的竞争中,菲律宾人在业务经营上远逊于华侨。但菲律宾握有立法权,且按国际公法,各国领海及内海(或内河)禁止外国船舰航行。为保护内海航运主权,剥夺外侨(主要是华侨)岛际航运经营权,1923年,菲议会通过岛际(或沿海)航运法(The Coastwise Shipping Trade Act)。该法规定:享有岛际(沿海)航运经营权者仅限于菲、美公民或其资本75%以上为菲、美人拥有之团体或公司。1918年2月8日已依法在菲注册之15吨以上轮船,可继续营运,但其所有权不得改变;经营者如属团体、公司,则其股份不得转售非菲、美公民。法令还规定,外侨航运界虽准继续营运,但不得添置新船,亦不得以新船置换旧船。据此,华侨航运界将随原有船只老朽而退出航运业。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侨界所剩少数船只,也被日军征用,破坏殆尽,华侨在菲沿海航运业的经营历史就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