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参加国内社会保险有哪些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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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华侨在回国工作期间,如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主要政策包括: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

  • 参加社保: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华侨,若回国后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应按企业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 离境处理:当这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再次出境时:
    • 如果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可以申请一次性返还;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结余部分也可一次性退还;
    • 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地方规定(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对华侨社会保险的参与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 依法参保华侨在广东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华侨享有法定社保待遇。
  • 个人账户保留华侨在出国定居前已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继续保留
  • 参保接续:若华侨在广东省再次就业,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缴费年限和账户储存额可以合并计算,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 养老金领取:华侨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即使出国定居后,也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这项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华侨在国内参保权益的保护,鼓励合法就业的华侨依法参保,同时为他们未来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提供制度支持。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建议咨询所在地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