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学校菲化
菲律宾政府将华侨教育纳入菲律宾国民教育体制的行政、立法活动。菲律宾对华侨实行同化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及战后初年,华侨学校华文部向中国有关部门立案,英文部向菲教育部门立案。但对整个华侨教育,菲当局基本采取放任政策,罕见过问侨校教学、行政。
战后,随菲国民民族主义情绪高涨,菲化浪潮汹涌,限制以致关闭华侨学校的言论亦甚嚣尘上,当局将华侨教育纳入菲国教育体系的行政、立法措施日见加强。独立初期,菲教育当局曾要求改变侨校以华文课程为主的情况,开设菲中小学校全部英、菲文课程。但这一要求因未认真执行而成具文。
以1955年所谓共产党渗透侨校案为契机,当局收紧对侨校的监管。根据是年台菲间达成的督察侨校备忘录,侨校华英文部均须向菲教育部私立学校局立案。英文部须开设菲政府规定的全部中小学英、菲文课程,并作为必修课安排在上午上课,华文课程作为选修课在下午上课;华、英文部均须接受私立学校局监督。
1967年,菲政府更下令宣布停止批准成立新华侨学校,断然遏止华侨学校的发展。为菲化现存华侨学校,1973年1月通过的菲律宾宪法第15章第8节第7款规定:“教育机构,除由教会、传道会或慈善机关所创办者外,均应由菲律宾公民或其资本60%为菲律宾人所有之公司、社团所拥有。学校之控制及行政亦应置于菲律宾人手中。教育机构不能专为外人而设立,外侨学生在任何学校之学生总数中,不得超过1/3。”据此而于同年4月16日公布的实施细则(非律宾总统第176号法令),除重申宪法所订原则外,
还具体规定:已设立之外侨学校,至迟于1976-1977学年度开学时应由菲律宾公民或其资本60%为菲公民所有的公司或社团拥有;现在外侨学校之管理机关或董事会成员应限于菲公民,该等学校行使行政决定权人员之任命、任用和雇用亦限于菲公民,这一规定不得迟于1976-1977学年度开始时实现;专为外侨设立的学校可以继续办至1972-1973学年度结束之时,专为外侨开设之任何课程不晚于1972-1973学年度停止;任何学校之在学外侨学生,不得超过该校学生总数的1/3,这项要求应在1976-1977学年度开学时完全实现。根据此项总统法令,全菲华侨学校于1976年完全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