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定居手续中如何界定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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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回国定居手续中,如何界定亲属关系?如果没有可证明与亲属关系的材料,怎么办?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须具备在拟定居地有稳定住所的条件。住所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当地拥有自有房产;
- 当地亲属拥有自有房产,且愿意长期提供其居住使用。
如属第二种情况,需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亲属自愿提供住所声明书”。
关于如何界定亲属关系:
申请人需提供能合法有效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例如以下任一项:
- 居民户口簿;
- 出生医学证明;
- 由户籍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依据个人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针对您的具体情况:
若房产为堂姐所有,但无法提供文件证明您父亲与堂姐父亲是兄弟(即缺乏可证明的亲属关系材料),则可能无法满足“亲属自愿提供住所”的认定条件。建议您:
- 尝试查找其他可能存在的佐证材料,例如:
- 家庭成员的老户口簿影印件;
- 村(居)委、街道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亲属成员之间的历史通信记录、照片等作为辅助材料;
- 若堂姐与您父亲的亲属关系可在档案或老户籍中追溯,可请求地方档案馆或派出所协助查证。
- 若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材料,考虑以本人或配偶的房产作为住所依据,或另寻其他能提供房产并可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亲属挂靠。
如有需要,也可咨询当地公证处或户籍地派出所获取具体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