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各国对华侨华人的歧视政策
华侨华人抵达拉丁美洲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他们移民谋生的过程中,拉丁美洲各国先后采取一些歧视性政策。
这些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关于个人身份自由的歧视性政策。有的国家(殖民地)对早期华工施行通行证制度,最为典型的是在古巴实行的华工契约期满后发“满身纸”的制度。有的将他们圈在一个固定的地区,不得随意走动。墨西哥阿瓜普里埃塔(Agua Prieta)当局限制华人从一市镇到另一市镇的旅行,未得到一方官员的批准华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门。
第二,禁止移民的法令。例如尼加拉瓜1930年颁布移民法,禁止华人、阿拉伯人和土耳其人移民该国。牙买加等国也多次禁止华人入境。
第三,关于保证金或特别税的歧视性政策。很多国家针对华人收缴保证金或特别税,从登岸入境到申请工作或开业均须交纳。例如秘鲁1909年规定华人入境必须交纳500英镑。苏里南政府从1921年规定华侨入境要有财产保证,1935年又规定华侨入境保证金550盾,到1955年,保证金提高到2200盾。危地马拉1933年居留条例规定,黄种人需交纳500美元。墨西哥的阿瓜普里埃塔当局每月向华人商店征收5-30元的市政税。1933年萨尔瓦多首都圣萨尔瓦多市政府下令华人每人交纳营业税300余元,限48小时内交齐,否则限期出境。
第四,关于行业的限制性法令。由于华人克勤克俭,在某些行业发展较快,有的政府规定华人不许从事某些特定行业或对已经从事的下令限期放弃。如墨西哥的马格达莱纳(Magdalena)下令华人在1916年5月1日以前必须放弃所有的蔬菜农场业,禁止他们租用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卡纳内阿(Cananea)和诺加莱斯(Nogales)政府命令华侨放弃肉类、蔬菜、水果和洗衣业的经营。1946年尼加拉瓜政府颁布移民补充法,禁止新移民从事商业,只可从事工矿业、农林畜牧业以及教育、宗教工作。
第五,雇工比例法。华人店铺或企业多雇用自家人或亲属朋友为工人。为了解决自己国家的失业问题,有的政府对华人企业或店铺强行规定雇用当地人比例。例如墨西哥政府规定的80%法(即需要雇用80%的本地人),古巴(1929年)、尼加拉瓜(1931年)和巴拿马(1933年)的75%法。
第六,针对华人的卫生法令。华人的商店为节省开支,多使用店铺作为库房。有的国家或地区就以促进卫生为借口,专门针对华人制定卫生法规,从而迫使华人提高营业成本以减少他们的竞争力。
墨西哥的索诺拉州1930年设立的公共卫生总署规定华人商号只能出售4种主要商品(杂货、肉、药和面包)中的一种;禁止任何人甚至业主本人睡在店内,并规定任何货物必须存放在租来年货栈内,不可堆放在商店或住处。第七,针对华人的其他歧视性法令。墨西哥阿瓜普里埃塔地区的法令甚至规定华人必须在市政官员的监视下在公共浴池洗澡;政府批准墨西哥人随意终止与华人的各种合同而不受任何处罚;政府命令华人必须停止使用通过合法手续租用的任何地产,地主不得继续向华人出租房屋地产,否则将面临罚款或没收地产的惩罚。这些歧视性政策给拉丁美洲华侨华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