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丹华人专业人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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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丹华人工程师协会成立于2000年9月24日, 丹麦哥本哈根. 协会是由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旅丹华人自愿组成的, 独立的, 非盈利性组织. 协会旨在帮助在丹学习工作的华人了解和融入丹麦社会, 更好地发挥旅丹华人工程师的群体优势, 提高旅丹华人工程师的社会地位, 并加强中丹各领域科学技术交流, 促进经贸合作.

协会简介

旅丹华人工程师协会成员来自不同的专业背景, 并绝大多数已就职于丹麦的公司, 企业及研究机构, 有着丰富的在丹生活工作的经验. 我们欢迎所有已经在丹麦工作的及已经毕业的旅丹华人学生学者加入. 协会本着 “交流, 合作, 发展” 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协会成员之间在生活, 工作和学习方面的信息交流, 并尽力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做为协会的传统, 我们定期邀请在丹各科学技术领域的华人专家进行专题学术研讨会. 协会关注国内发展动态, 与国内相关机构合作促进中丹科技经贸交流, 及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活动. 协会还计划进一步加强与在丹公司, 企业和其他丹麦社会团体的合作交流,为华人了解并融入丹麦社会和让丹麦了解中国做出贡献.

协会章程

1.名称
1.1.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旅丹华人专业人士协会(原名: 旅丹华人工程师协会)
1.2.协会的英文名称为: Association of Chinese Experts in Denmark (ACED)
1.3.协会的丹麦文名称为: Forening for Kinesiske Eksperter i Danmark (ForKID)

2.注册地址和联络人
2.1.协会的注册地址为指定会员的家庭地址
2.2.协会的联络人为协会会长或由协会理事会指定的协会会员

3.宗旨
3.1.旅丹华人专业人士协会面向所有居住在丹麦且具有高等学历并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华人专业人士
3.2.组织各类专业的和非专业的活动
3.3.帮助会员接近丹麦社会
3.4.加强会员与当地的各类相关机构的联络
3.5.帮助会员较快地融入丹麦的劳务市场
3.6.增进中国和丹麦各相关机构之间的接触
3.7.向中国介绍丹麦在科技、法律、工业、开发等方面的机构
3.8.向丹麦介绍中国在科技、法律、工业、开发等方面的机构
3.9.为中国的和丹麦的相关机构安排各类学术讲座
3.10.发扬光大中国的文化和传统


4.专业分会
根据实际需求,协会可以讨论成立新的专业分会


5.会员
会员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5.1.本人是华人
5.2.本人住在丹麦
5.3.本人受过高等教育
5.4.在丹麦的公司、院校、研究所或医院等单位工作或学习、具有或正在攻读高等学位
5.5.承认协会章程
5.6.会员资格需由协会理事会认可
5.7. 理事会有权酌情接受非华人会员资格申请

6.会费
6.1.所有会员都应该交纳会费。会费每年交纳一次。
6.2.会费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6.3.会费的数目由每年一次的全体会员大会确定。
6.4.新会员的第一次会费应在会员资格被确认之日期所在的会费期内交纳。

7.退会
7.1.会员提出退会申请
7.2.会员在3月31日前未交纳本年度会费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7.3.若会员在一个会费期内退会,已交纳的会费将不退还

8.修改章程
8.1.协会章程的修改将由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8.2.协会章程的修改需要有出席全体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

9.协会的关闭
9.1.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会员要求关闭协会
9.2.协会的关闭由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10.协会财务年
10.1.协会的财务年为当年的1月1日到次年的1月1日

11.全体会员大会
11.1.正常的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11.2.大会的议程于大会召开之日期前两个星期分发给会员
11.3.会员的建议应于大会召开之日期前8天提交理事会
11.4.所有在大会召开之日期会龄满三个月的会员均有表决权
11.5.每个有表决权的会员拥有一票
11.6.对一般建议的表决采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2.全体会员大会议程
12.1.选举大会主席团
12.2.听取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12.3.审阅本年度的财务报告和确定再下年度会费数目
12.4.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
12.5.选举协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 副会长和会长
12.6.其它

13.临时全体会员大会
13.1.理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集临时全体会员大会
13.2.如果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要求
13.3.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应在决定做出之日期后一个月内召开
13.4.召开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议程的发送应与全体会员大会一样

14.理事会
14.1.理事会为协会的领导和执行机构
14.2.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1-4名),以及若干职能理事组成
14.3.会长,副会长和各职能理事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经由出席全体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会员同意,始得当选。
14.4. 职能理事的人数为10 - 20人.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14.5.候补理事由会员自己提出申请,年会期间由全体会员大会批准,或者年会之外由理事会批准产生。候补理事不为理事会成员,不具有理事会投票资格,以及文件签署资格。
14.6.理事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以前曾经担任过协会理事职位,或者有半年以上的的候补理事经验。
14.7. 协会会长应每年选举一次,每届一年,每人最多可连任一届
14.8. 对理事会建议的表决采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5.协会文件的生效
15.1.此处文件指需要签字生效的文件,比如银行付款指令。但此处签字生效必须在理事会对该需要生效文件的内容进行过表决之后方可参照15.2 进行。
15.2.文件的生效需要有会长和至少两个职能理事的签字. 在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两位副会长和至少两个职能理事的签字可以签字代表协会。


理事会

理事会组织结构 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全部运作,设会长一名,副会长 2 – 4名,以及理事和候补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由会长负责。
目前理事会共有3项大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日常运营 ,市场宣传和对外联系。
运营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包括和会员之间的联系,协会的IT系统,财务,人事管理,以及理事会内部的运作。
市场宣传负责在不同场合下宣传协会的各种事宜。
外联负责协会对外联系和推广,联系人包括驻丹使馆,丹麦境内华人组织, 中资企业,丹麦境内丹麦企业和专业社团, 欧洲境内其他国家专业社团, 国内侨办,科协等。
面向会员的各种活动由理事会集体负责。

2020年理事会成员


会长: 邓祉光
副会长:黄金旭、刘远、冯伟、欧阳国熠
理事(含候补):康士翰、付强、吴燕飞、刘君、谢多健、高莹、冯凌、张浩、白彩凤、曾璐、胡龙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