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落实归侨侨眷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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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和归侨、侨眷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归侨、侨眷工作提出“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文化大革命”后,原则补充完善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原则。据此原则,河南省下发一系列落实归侨侨眷政策的文件。1961年10月,省公安厅和侨务处转发中侨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贯彻侨务政策正确处理归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62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中侨委党组《关于所谓“海外关系”问题的报告》。根据文件精神,省各部门对归侨、侨眷的入党、参军、升学、通信、探亲等各方面权益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给予公正的待遇。1973年2月,省侨务工作座谈会后,根据周恩来总理、国务院、外交部关于侨务工作的指示,开始部分为归侨、侨眷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其中开封市“国际间谍”案涉及的18名归侨,绝大多数落实政策平反。商丘市为被迫害致死的归侨陈少平召开追悼会,并妥善安排其子女的工作。这一时期,归侨、侨眷受歧视、迫害的问题虽然得到一些纠正,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直到1978年中共三中全会后才得以全面落实。到1982年,平反冤假错案和清档工作分别完成总任务的97.2%和98.85%。全省共清理5203名归侨、侨眷职工的档案。1985年底,全省926起归侨、侨眷冤假错案全部得到解决,退赔被查抄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万元。对于归侨、侨眷中的知识分子,1981年,省侨办将知识分子工作作为中心任务,指出:要根据其特点,合理安排,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积极性,并注意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解决实际困难;对出国、出境,又回来的要妥善安置,热情欢迎,不受指标限制;对已出国、出境,或申请出国、出境的,不要歧视;对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一般不要宣布除名,要做好劝留工作。1983年又出台《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及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具体意见》等实质性文件,促进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截止1986年底,全省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总数为4355人,主要分布在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工交、农牧业等部门,绝大部分是所在单位的骨干。在生活方面,省委也给予归侨、侨眷适当照顾,主要措施有发放生活用品及困难补助,即使在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时也一如既往,并有所增加。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以保护归侨、侨眷的接受、使用侨汇的利益。河南省坚决制止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强迫归侨、侨眷将侨汇借贷、储蓄、投资入股的行为。1961年起,在郑州、洛阳、新乡、鹤壁、开封、许昌等14个城市,实行凭侨汇证增加对侨眷、归侨的物资供应办法,1962年推及到全省,具体做法是银行在向收汇人解付侨汇时,发给“华侨特种供应票证”,根据侨汇的多少来供应紧缺商品。该办法的实行和修改完善,促进侨汇的增长,1961年全省侨汇比1960年增长37%,1962年比1961年增长3.4倍,创历史最高纪录。但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侨汇工作受到破坏,许多人在收到汇款后不敢到银行去取,有的还将汇款退寄回国外。1973年,省侨务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保护侨汇政策,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没收、冻结或拖延解付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冻结的侨汇、存款等。1978年恢复侨汇留成和侨汇物资供应。赡家侨汇留成为6%,建筑侨汇留成为15%,1979年起,又将赡家侨汇留成提高到30%,建筑侨汇留成提高到40%。其使用原则是:谁供应物资,谁就使用留成外汇,因此各地商业部门积极挖掘潜力,组织适销商品供应侨汇户。1983年,省政府要求适当建立华侨商店或侨汇专柜,以保证供应。1985年省侨务部门,开始组织侨汇物资供应,是对商业部门侨汇物资供应的一个补充,更多渠道的保证物资供应。另外省政府也不断出台文件,以保证归侨、侨眷在升学、就业、工资晋级和住房方面得到适当照顾。[1]

参考资料

  1. 《河南省志·侨务志》,河南人民出版社,郑州,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