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外交部长对秘鲁驻广州领事的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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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外交部长1854年就外国谴责秘鲁虐待华工一事致秘鲁驻广州领事的谕令。谕令将国际舆论的谴责指为“诬蔑之词”,认为:“在秘鲁的中国人都是完全自由的。他们只是必须履行他们自己依照国家法律自动签订的契约。”谕令认识到以前所定有关法律已“不够充分,不足以适应当前的需要”,从而作出一些新的规定。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一,秘鲁将对在秘鲁的亚洲移殖者和与他们有契约关系的人施行保护,以使他们能够各自履行他们依照国家法律签订的契约。第二,与亚洲移殖者所签契约的持有人,如将契约转让或易手,不得因此而更易契约内容或延长契约年限。第三,秘鲁法院得受理对于载运亚洲移殖者入境的船只,因未在出口地点由秘鲁领事依法签证而提出的控诉和赔偿要求。第四,亚洲移民的新条件为年轻、健康、品德良好和勤奋;必须用结实的船只运送。秘鲁驻中国领事应按这些规定作出签证。此谕令附在秘鲁领事罗宾内特于1854年12月12日致英国领事罗伯逊关于秘鲁招运中国苦力出洋问题的信件之中。[1]

参考资料

  1.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第2辑,中华书局,北京,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