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黍业菲化
菲律宾当局限制华侨经济活动、实现经济菲化的重大措施之一。粮食业为菲华侨传统行业。因利微,其他国籍商人多不愿经营,故从16世纪晚期起,华侨即在其中占有极大比重,第二次大战前估计占75-90%。该行业涉及国计民生根本,菲当局(包括殖民当局)久欲剥夺华侨经营权利,并自20世纪30年代后期起一再提出米黍业与其他谷物、粮食经营菲化案,独立后更是提案频出,均以该业对经济生活影响至大,且无人可以完全代替华侨经营而未果。1960年7月,菲国会终于通过米黍业菲化案。
8月,经加西亚总统(1958-1961年在职)批准,该案成为共和国第3018号法律,自1961年1月1日起生效。法律规定,非菲公民或其资本不是全部由菲公民拥有的公司不得经营米黍业;上述个人及公司,应自该法批准之日起60天内向所在地当局注册登记;经营米黍零售、批发、耕耘、运输、经手收购与销售,或为交易而取得米黍及其副产品者,得继续经营至1963年1月,经营米黍碾厂、仓库者准继续经营至1964年1月,期满之后,不得再发牌照继续经营;特设米黍委员会负责执行该法律及研究有关措施,以改进及发展米黍业;违反法律的外侨处于五至十年监禁,并科罚款0.5-1万比索,监禁期满立即驱逐出境。凡菲律宾人及入籍公民被利用为违反该法律之傀儡者,受同样惩罚,入籍公民并被取消公民资格及驱逐出境。第3018号法律开始生效时,全菲华侨经营米黍业者,计零售商2845家,批发商1231家,总投资2239万多比索;经营碾厂、仓库者390家,投资约1亿比索。
至1964年,华侨米黍商全部退出该行业。据米黍委员会事前调查,60%外侨米黍商打算将库房设备、机器售与菲商,24%完全关闭,16%将资金转投其他行业。至此,有数百年经营史的华侨米黍业宣告结束,以销售米黍为主、遍布全菲的华侨菜仔店也被淘汰,靠米黍商资助的地方华侨学校被迫停办。1965年5月,当局更宣布不再批准外侨经营米粉及糕点厂,菲化范围由此扩及米黍食品加工业。但该业菲化实行过急,菲商又缺乏资本及经营经验,以致自1963年1月起米黍价格扶摇直上,供求脱节,甚至出现米荒,引起社会生活严重混乱。1973年5月,菲政府宣布废除第3018号法律,华侨被准许重新经营米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