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南加州山东同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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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美山东同乡会联合总会是在美国纽约登记注册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旨在加强旅居美国的山东同乡、朋友及相关人士之间的联系,敦睦乡谊,增进感情,弘扬孔孟传统文化,热爱中华,热爱山东,热爱美国,促进山东省与美国之间的社会、文化和经济交流,并鼓励乡亲与当地人民和平相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维护和争取华人权益。全美山东同乡会联合总会于1992年成立


同乡会简介

全美山东同乡会联合总会 U.S.SHANDONG FELLOWSHIP 是于1992年成立,在美国纽约登记注册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旨在加强旅居美国的山东同乡、朋友及相关人士之间的联系,敦睦乡谊, 增进了解,以求乡亲们之互相合作,精诚团结;协助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拓展会务,弘扬中国优良之传统文化;促进山东省与美国之间的社会、文化和经济交流;并鼓励乡亲与各地华裔社团,各国族裔及美国人民和平相处,积极参与美国政治及公益活动,以争取华人之利益及权利。

自1992年成立以来历任会长名单

第一任 张辉 休斯敦,第二任 张裕东 南加州(洛杉矶),第三任 路树荫 华盛顿,第四任 苗凤友 纽约,第五任 张启智 北加州(旧金山),第六任 李丽颖 休斯敦,第七任 薄怀鲁 南加州 (洛杉矶),第八任 吕成瑞 纽约,第九任 吕成瑞 纽约,第十任 于文孝 迈阿密/孙铁汉 休斯顿,第十一任 于泽伟 南加州 (洛杉矶), 第十二任 彭寿臣 北加州 (旧金山)

全美山东同乡会联合总会章

第一章 名称

本会定名为全美山东同乡会联合总会。英文名称定为:[U.S. SHANDONG FELLOWSHIP ASSOCIATION]

第二章 宗旨

一. 本会为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之联谊机构,为非政治、非宗教及非营利之组织。

二. 本会将促进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间之联繫,敦睦乡谊,增进瞭解,以求乡亲们之互相合作,精诚团结;

三. 本会将协助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拓展会务,发扬中华文化,使乡亲及其子女保护中国之优良传统。

四. 本会将支持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并鼓励乡亲与各地华裔社团、各国族裔及美国人民和平相处,积极参与美国政治及公益活动,以争取华人之利益及权利。

第三章 会员

凡全美各地山东同乡会以合法程式组织而拥有注册会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均可参加本会为会员,但每地区只限一个山东同乡会加入联合总会。若一地两会且一会已加入总会,除非现会员会理事会书面同意或退出,否则总会不得接纳另一会及承认其会员资格。地区山东分会加入总会需要递交总

  1. 会入会申请,并提供会务和会长介绍,及政府注册文件副本,经总会理事长和会长书面推荐并超过半数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入会。
  2. 会员必须积极参加总会活动。对长期不参加活动的会员经理事会开会表决,超过半数的同意即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3. 会员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之会员代表大会。
  4. 会员有遵守本会会章及缴纳会费之义务。缴纳过当年会费之会员代表,在代表大会中有表决权。
  5. 会员享有本会所提供之一切服务及其他利益之权力。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1. 本会之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代表组成之,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
  2. 各会员选派代表之人数,以各该会会员人数为准。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未满五十人者,选派代表一人;凡有会员五十人以上而未满一百人者,选派代表二人;凡有会员一百人以上而未满二百人者,选派代表三人;凡有会员二百人以上而未满四百人者,选派代表四人;凡有会员四百人以上者选派代表五人。现有会员及其代表名额由总会秘书长建立单独记录文件;如有改动,由每届理事会在换届会议时决定及之后理事会修改。
  3. 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任期为两年,但经会员继续选派者得连任。
  4. 会员代表大会任务为选举会长、首席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重要大会成员。副理事长、副监事长由理事长和监事长指定。通过代表大会决定本会应推动之重大决策事宜。
  5. 首席副会长是下一届会长的主要候选人。首席副会长经理事会开会表决,超过60%的同意才能成为新一届的会长。如果选票通不过,会长从参加会议的代表中推荐投票选出。
  6. 换届选举会议前60天,总会召开理事会表决确认首席副会长接任下届总会会长的资格。会长向各会员发出首席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的参选通知。所有参选人过去两年必须在美国住满18个月,如当选,在任期内需长期居住美国参与总会工作。参选人在换届会议30天前必须递交参选表格及所在分会推荐书才具备参选资格。每个分会只能推荐一个参选人。总会本著公平的原则,总会会长所在分会不能再推荐下届首席副会长参选人,选举产生首席副会长的分会不能再产生理事长或监事长。
  7. 每两年一次的代表大会和会长换届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8. 选举大会的时间和地点:

地点:在接任会长所在地

时间: 换届年的农曆新年期间,具体由接任会长来定

第五章 理事会

  1.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任理事组成之。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
  2. 理事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3.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首席副理事长一名。正副理事长任期为两年,不得连任。理事长任期在当选两年后的换届日后结束。理事会对会长的工作有监督的职责,在会长违犯会规或社会法纪的情况下,有召集理事会对会长处分或弹骇之权利。处分和弹劾由理事会明确其错误行为后,超过理事会会议半数表决可以通过。弹骇前,由监事长代表理事会致函会长,明确指出会长需要改正其错误行为的具体行动及对理事会的书面回覆及表态,在理事会决议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可以免去会长一职;在期限内改正并得到理事会认可并多数同意的,可以继续任职。
  4. 本会设会长一名、首席副会长一名。会长负责主持制定总会全年工作计划,对内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对外代表本会开展交流和协调事务,处理日常会务并在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上彙报总会工作。会长的工作开展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任期二年,不得连任。任期在接任两年后的换届日后结束。任期结束之日起,不得再以总会会长名义做任何事宜。首席副会长在会长空缺或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会长之职。
  5. 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需要超过半数的理事参加理事会议及半数以上与会理事赞同 。总会会长平时不投票,不占所在分会投票名额,但在理事会表决出现平局时,总会会长可以有特权投最后一票打破平局。
  6. 首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当理事长因故缺席时,代表理事长执行其所有职务。
  7. 财务长负责主持本会所有之财会业务,由理事长提名或确认,每年换届会议上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报表。
  8. 理事每半年不能参加60%以上理事会议或者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会多数表决可以取消其理事资格,除非理事会认为其有正当的理由。理事可以书面委託其他理事(抄送理事长)代参加理事会及表决。委託或受委託均以一人为限。

第六章 监事会

  1.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就代表中选任监事组成之。
  2. 监事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
  3.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和副监事长各一人,任期为两年,不得连任。
  4. 监事会之集会,由监事长视业务之需要召集之。
  5.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处理监理事务,并兼任秘书。当监事长因故缺席时,代表监事长执行其所有职务。
  6. 监事会负责审查理事会之财务收支及监督理事会对各项会议决议之执行。
  7. 监事会有权检举及调查本会所有任职人员(包括会长、理事长)失职与败坏本会名义等之不当行为,并将检举及调查结果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决处理。

第七章 会费

  1. 本会经费以各会员缴纳之会费为主要财源。
  2. 各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之数额,以各该会员选派出席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之多寡缴纳之。凡选派代表一人,以一百元计算。
  3. 为充裕经费,本会得接受会员及社会人士之捐款资助,并由理事会筹谋开拓适当之财源。

第八章 会址

本会在设立固定会址之前,暂时以会长之位址为本会之会址。本会的注册地址:美国纽约市。

第九章 附则

  1. 本会为发展会务之需要,得由各分会推荐,经理事会通过聘请具有德高望重或专长之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本会卸任之会长为当然顾问。顾问任期为两年。
  2.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不克出席会议时,得书面委託代表出席并代行其职权。受委託之代表必须为本会或本会会员组织之会员。委託或受委託均以一人为限。
  3. 本会之会计年度为每年二月1日至次年一月31日止。
  4. 本会之会章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5. 本会会章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第一届代表大会制订,并分别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九月一日,二○一五年,二○一七年六月七日进行了重新修订通过。
  6. 本会章解释权在理事会,如有争议,以理事会表决多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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