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起,县人民银行办理侨汇业务。根据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按照谁款谁收,保送保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服务周到的原则,实行物资供应储蓄利率优惠的政策,侨汇解付逐年增加。1960-1966年,侨汇折合人民币共计96.86万元,年均13.84万元。1976-1985年,侨汇折合人民币640.03万元,年均64万元,为前年平均数的4.62倍。其他年份由于多种原因,缺乏统计数字。